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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進一步加強城市裝修垃圾全過程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通知。通知明確,堅持資源化利用,加快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積極推進資源化利用產品推廣應用,進一步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全文如下: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裝修垃圾全過程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通知
寧建規發〔2026〕1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執法局,銀川市、吳忠市城市管理局,寧東建設和交通局、綜合執法辦公室:
裝修垃圾是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建筑垃圾的一類。為進一步規范全區城市裝修垃圾全過程管理和資源化利用,促進行業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建立源頭投放便利、收運銜接順暢、處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機制,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國家有關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要求,根據城市裝修垃圾管理特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城市規劃區內的裝飾裝修工程或活動產生的裝修垃圾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實施裝修垃圾全過程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居民及各類主體(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商業綜合體、沿街商鋪等)實施的限額以下裝飾裝修工程或活動產生的裝修垃圾的規范管理適用本通知。
二、管理職責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裝修垃圾的管理工作,積極推動將裝修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相關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產生量、促進資源化利用、降低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建立裝修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加強處置場所設施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完善裝修垃圾付費制度。
各地應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至(九)項和第三款之規定,明確涉及裝修垃圾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裝修垃圾責任主體),《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未確定裝修垃圾相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裝修垃圾責任主體應當依照固體廢物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收集、清運、處置等措施,保持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或者減少裝修垃圾對環境的污染。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任意棄置裝修垃圾等違反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無效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處理。
裝修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實施裝飾裝修工程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處置裝修垃圾。
三、主要工作
各地要堅持裝修垃圾全過程管理,嚴格落實裝修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各環節主體責任,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全過程監管和信息化追溯機制,提高管理成效。堅持資源化利用,加快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積極推進資源化利用產品推廣應用,進一步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
(一)加強源頭管理,方便社會投放
裝修垃圾應按照“宜裝袋則裝袋、宜捆扎則捆扎”原則投放。裝修中廢棄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和陶瓷等宜袋裝,由裝修人或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等投放至指定的裝修垃圾投放點。裝修中廢棄的金屬、木料、塑料、紙箱等應捆扎或袋裝,投放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投放點。裝修中廢棄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投放點。裝修垃圾責任主體根據投放人(或投放單位)投放需求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督促投放人(或投放單位)按要求投放。裝修垃圾投放點應設立醒目的標牌,宜與大件垃圾、園林垃圾投放點集中區域設置,作業空間應滿足收運車輛作業轉彎半徑要求,有條件的生活小區或單位宜設置裝修垃圾收集箱。
推廣裝修垃圾“定時定點投放、預約到點收集”收運模式,通過企業自建預約收運平臺或借助政府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提升投放和收運便利程度。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沿街商鋪等產生的裝修垃圾宜采用預約方式收運。商業綜合體、沿街商鋪等主體在裝修垃圾投放至投放點前宜設置臨時貯存點妥善存放,不得占道和占用綠化用地。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二)完善收運體系,規范清運管理
按照“全域、全量”收集要求,建立完善轄區裝修垃圾收運體系。裝修垃圾責任主體要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投放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按照“隨產隨清”的原則及時清運;確因客觀條件不能“隨產隨清”的,按照“方便貯存和保潔”的原則,設置臨時貯存點,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在確保固定堆放場所收運頻次的基礎上,確保“回收換箱”及時、“臨時交付”準時,避免裝修垃圾積壓。
裝修人實施裝飾裝修前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辦理登記手續,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協議應包含裝修垃圾的清運與處置內容(包括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清運單位、清運時間、處置去向、處置價格、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物業管理單位或裝修人應依法委托經核準的運輸單位收運處置,可與運輸單位簽訂裝修垃圾收運處置協議,協議中宜明確服務范圍、處置價格、處置去向、收運頻次和服務質量等主要內容。
各地應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處置裝修垃圾的單位在清運作業前應取得處置核準文件,不得將裝修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裝修垃圾處置運輸的單位運輸。從事裝修垃圾處置運輸的單位要合理配置運輸能力,能及時響應應急清運處置需求。
(三)建設中轉設施,降低環境污染
各地要結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科學合理規劃建設裝修垃圾中轉站,可依托閑置的生活垃圾中轉站等設施進行改造,集約利用土地和設施資源,盡快形成收轉處一體化處置體系。對每座中轉站建設的必要性進行科學分析,原則上不在距離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資源化利用設施較近的位置建設中轉站;對具備中轉分揀功能的中轉站,統籌考慮與資源化利用設施處理能力匹配銜接,提高資源化利用率;對只負責中轉貯存的中轉站,在生活垃圾、危險廢物不混入裝修垃圾的前提下,實行“不破袋”中轉,提升收運效率。加強中轉站管理,督促運營單位按相關要求建設并保持計量稱重、視頻監控等信息化設備正常運行,推進數據實現自動記錄、保存、傳輸等功能。落實中轉站圍擋、降塵降噪、場地硬化等相關要求,并保持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整潔。
(四)發揮設施作用,推進資源化處理
對于正在建設和已規劃但尚未建設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要加快建設進度,盡早投產運行;對于已運行的處理設施,加強裝修垃圾物流調配,推進資源化設施達產運行;尚有處理能力缺口的城市,應盡早通過多種方式完成能力補缺。指導資源化設施運營單位通過優化工藝、設備更新迭代和技術攻關等方式,提升工藝水平,提高裝修垃圾再生產品質量,符合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五)加強數據賦能,促進高效能管理
各地依托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加快推進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實現裝修垃圾全流程信息數據歸集和閉環管理。聚焦源頭產生不掌握、清理運輸不及時、中轉非法外流和資源化利用不充分等問題,通過實時數據監控和各類網格、智能監管等方法,及時精準發現問題、預警提示、及早介入、預防風險,實現線上線下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的協同處置,促進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數字化轉型,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四、保障措施
各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裝修垃圾投放、收運管理要求,細化目標任務,落實各裝修垃圾責任主體責任,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構建責任明晰、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強收運處理應急保障,確保快速響應,解決市民需求,特別對于因季節性等原因,導致無法及時清運等情況,建立健全應急預案,保障設施穩定運行。建立健全監督工作機制,完善裝修垃圾聯單管理制度,堵塞監管漏洞,提升監管能力水平。要加強管執聯動,對裝修垃圾非法委托、非法處置等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推進全鏈條監管。
農村裝修垃圾管理可參照本通知。本通知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5日。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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