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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最高檢發布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廣州某學院原黨委副書記孫某某(經查實為孫光輝)受賄案入選,為新型、隱性受賄案件辦理提供指導。
孫光輝生于1964年,曾歷任潮州市楓溪區委書記、副市長,汕頭市委常委、副書記等職,案發時任廣州航海學院黨委副書記。
1996年至2023年,他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土地出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9,679萬余元,主要通過妻子代持擬上市公司原始股獲利。
孫光輝先后兩次通過妻子王某某,以實控公司或他人名義購買原始股,且約定上市不成退還出資并補償。2010年,他出資462萬元購買林某某公司66萬股原始股,2015年該公司上市后出售獲利6,411.42萬元;2008年,出資500.5萬元購買蔡某某公司158.4萬股原始股,2010年該公司上市后出售獲利1,936.67萬元。
2023年,孫光輝被立案審查調查并雙開,同年11月被移送起訴,檢察機關認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罪。2023年12月,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4年10月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孫光輝上訴后,二審裁定維持原判。該案作為隱性受賄典型,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指引。
詳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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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某受賄案
(檢例第251號)
【關鍵詞】
受賄罪??原始股??預期收益??實際獲利數額
【要旨】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為獲取股票上市后的增值收益,與請托人達成行受賄合意后,在上市前股改階段受讓請托人提供的公司原始股且約定不承擔資金風險,在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獲利,所獲收益與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具有對應性的,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以實際獲利數額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4年出生,廣州某學院原黨委副書記。
1996年至2023年,孫某某利用擔任廣東省某市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土地出讓、上市籌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9679萬余元。
其中,1996年至2015年,孫某某利用擔任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林某某實際控制的廣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股份公司)在獲取展位、優惠購地、辦理出口退稅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0年11月,某股份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盡職調查及土地、財務合規等上市前期工作后,準備新增注冊資本。林某某為感謝孫某某,邀請其認購新增股份,并表示公司已進入股改階段,上市后股價將大幅上漲。孫某某遂以其妻子王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名義,出資462萬元購買某股份公司66萬股原始股。林某某與王某某約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則退還出資款并給予一定補償,孫某某對此知情。2015年3月,某股份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滿后,孫某某、王某某將股票陸續出售,共計獲利6411.42萬元。
1998年至2011年,孫某某利用擔任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蔡某某實際控制的廣東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團公司)在獲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從輕處罰、辦理土地使用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8年1月,某集團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盡職調查及土地、稅務合規等上市前期工作后,第二次新增注冊資本,此時公司股東只有蔡某某及其妻子、為蔡某某代持股份的親屬等三人。蔡某某為感謝孫某某,邀請其認購本次全部新增股份,并告知某集團公司已進入股改階段,上市后會有高額利益回報。孫某某遂通過妻子王某某以他人名義出資500.5萬元購買某集團公司158.4萬股原始股。蔡某某與王某某約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則退還出資款并支付利息,孫某某對此知情。2010年6月,某集團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滿后,孫某某、王某某將股票陸續出售,共計獲利1936.67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審查起訴。2023年11月2日,廣東省監察委員會以孫某某涉嫌受賄罪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在案證據證實,孫某某不具有認購林某某、蔡某某實際控制公司原始股的資格,林、蔡二人將原始股認購權及預期增值收益讓渡給孫某某,是出于對孫某某利用職權提供幫助的感謝并希望繼續獲得支持,權錢交易特征明顯;雙方對公司經營狀況好、上市概率大及上市后會獲得巨額增值收益等具有清晰判斷和明確預期,客觀上兩家公司均成功上市且股價大幅上漲,預期收益得以實現。孫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分別為林某某、蔡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二人給予的原始股預期收益,具有受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受賄數額以其實際獲利數額認定。2023年12月28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孫某某犯受賄罪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受賄罪判處孫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孫某某提出上訴。2024年12月3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指導意義】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為獲取原始股上市后的增值收益,出資購買請托人提供的原始股并約定不承擔資金風險,主觀上對上市后會獲得巨額增值具有清晰判斷和較為確定的預期,客觀上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上市成功,國家工作人員實現了預期收益,且所獲收益與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具有對應性,請托人目的也是以此方式向國家工作人員輸送好處的,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依法認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二)在原始股預期收益型受賄犯罪中,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上市后出售股票實際獲利的,犯罪數額以其實際獲利數額認定。計算實際獲利數額,應當扣除國家工作人員受讓股份時的出資數額。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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