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交易動輒牽涉千萬資本,一紙合同背后是復雜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法律智慧的博弈。與普通商品買賣不同,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在司法實踐中面臨嚴格的審查與特殊的規則限制。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俞強律師,憑借北京大學法律碩士的深厚功底與13年商事股權糾紛實務經驗,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導向與大量親辦案例,為您系統梳理股權轉讓協議解除訴訟的業務核心與實務要點。
一、 核心爭議焦點:股權轉讓合同能否“部分解除”?
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受讓方在支付部分款項后,因目標公司經營惡化,常試圖主張“部分解除合同”——即保留已付款對應的股權,解除未付款對應的股權。俞強律師指出,這種訴求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1. 股權的不可分割性原則
股權作為綜合性財產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整體屬性。其價值不僅體現在財產收益上,還包括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表決權等。分割處理將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失衡、股東會決策困難,最終損害公司整體利益。
2. 商事外觀主義與交易安全
若受讓方已作為股東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公司內外部的交易相對方已基于既有股權結構建立法律關系。此時允許部分解除,將破壞交易安全與秩序,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賴。
3. 合同目的實現狀態
股權轉讓合同目的的核心是股東身份的取得和股東權利的行使。若受讓方已被載入股東名冊并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即使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該登記僅為對抗要件),其合同主要目的已實現,此時主張部分解除缺乏法律依據。
4. 誠實信用原則
受讓方在明知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行使股東權利,當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又試圖通過部分解除轉嫁風險,違背了最基本的商業誠信,司法審判對此持否定態度。
二、 特殊規則適用:股權分期付款解除權的限制
股權轉讓合同常采用分期付款模式,但俞強律師特別提示,股權分期付款轉讓合同不能簡單適用《民法典》第634條(即普通分期付款買賣中未付到期價款達總價五分之一即可解除)的規定。
1. 交易目的與風險特征不同
受讓股權是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并獲取經濟利益,而非生活消費;出讓人面臨的股權價值風險依附于公司經營狀況,不因權利主體變更而像普通商品般“使用減損”。
2. 解除后果與救濟路徑不同
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不存在向受讓人要求支付標的物使用費的情況,這與《民法典》第634條的明確規定明顯不符。在受讓方僅逾期支付一期款項且已及時補救、合同目的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出讓人應首先選擇要求支付全部價款而非解除合同。
3. 維護公司經營穩定
尤其在股權已過戶登記、受讓方已實際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動輒解除合同將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司法裁判傾向于維護交易穩定。
三、 訴訟突破口:根本違約的認定與解除權行使
雖然司法對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持審慎態度,但在對方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守約方仍可依法主張解除。俞強律師結合實務總結以下認定標準與訴訟要點:
1. 根本違約的認定標準
轉讓方未履行信息披露或特別承諾:若協議將“解除擔保”等特定義務設定為交割前提條件,轉讓方未履行導致股權存在重大權利瑕疵,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并按LPR4倍標準主張資金占用損失。
受讓方遲延支付對價:拖欠金額占比較大,且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付款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
侵犯優先購買權與“一股二賣”:轉讓方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受損,或將股權另售他人并完成變更登記,均構成根本違約。
2. 常見訴訟誤區
誤區一:未辦理工商變更=根本違約。轉讓方主要義務是交付股權,除合同另有約定,未辦理或遲延辦理工商變更不必然構成根本違約。
誤區二:輕微違約=根本違約。若違約方已履行主要義務且具備繼續履行意愿,不應輕易認定根本違約。
誤區三:政策變化=情勢變更。政策變化多被視為商業風險,需結合可預見性等因素判斷,不輕易構成情勢變更。
3. 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與程序
解除權并非無限期存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不行使則消滅;無規定的,自解除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該權利消滅。此外,主張解除前必須履行催告等前置程序,或按約定/法定發送解除通知。
四、 訴訟實操策略:連帶責任追究與程序應對
1. 共同轉讓股權的連帶責任鎖定
多個股東共同作為轉讓方簽約時,若合同未區分各自義務,且存在“共同收款”“共同出具收據”等共享權利、共擔義務的行為,法院可能認定這實質上構成了承擔連帶責任的默示約定。俞強律師建議,訴訟中應緊抓“共同簽約、共同履約”的事實,要求各股東承擔連帶返還轉讓款及違約金的責任。
2. 股權返還的強制執行預備
股權返還涉及工商變更、稅務清算等復雜程序。在訴訟階段,經驗豐富的律師會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及對股權權屬的司法凍結,防止轉讓方惡意轉移資產,為后續可能申請法院強制變更登記掃清障礙。
3. 訴訟管轄與證據體系構建
股權轉讓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通常為目標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有約定從其約定。起訴時需構建完整的證據鏈,包括但不限于:股權轉讓協議、付款/收款憑證、股東會決議、催告函件與溝通記錄、對方違約及己方損失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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