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坡頭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兩起涉征地補償爭議阻撓施工引發的行政案件。案件當事人李某因對征地補償標準存有異議,通過采取破壞施工單位車輛、損毀施工機械等過激方式阻撓項目施工,被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李某不服該行政處罰,向沙坡頭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沙坡頭區法院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與證據。經審理查明,施工單位持合法許可手續施工的秩序應受法律保護,李某明確知曉案涉項目屬于合法獲批項目,且當地人民政府多次與其協商案涉征地補償問題,但其拒不接受,本質上是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異議。對于該異議,李某應通過合法的救濟渠道而非采取阻撓施工單位合法施工的方式解決。
本案中,在法律救濟途徑完全暢通的情況下,李某多次以私力阻撓施工,對抗公共秩序,其維權行為明顯超過合理限度。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阻撓施工、損毀財物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于法有據、處罰適當。沙坡頭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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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征地補償糾紛,本質是利益訴求表達渠道錯誤而引發。沙坡頭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理念,既積極開展釋法明理工作,向當事人明晰維權路徑,又依法維護法律權威。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協商溝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切勿采取阻撓施工、損毀財物等違法方式維權,過激行為不僅無法解決補償爭議,還會觸犯法律,承擔行政拘留責任,最終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來 源:中衛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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