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調整的核心,是大幅降低入刑門檻,與普通行賄標準拉平,不再區分受賄人身份。對醫務人員而言,回扣金額達到3萬元,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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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二)》進一步細化了單位受賄、單位行賄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一了非國家工作人員相關犯罪的量刑尺度。
單位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2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個人對單位行賄:
· 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單位行賄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 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樣追責:
(一)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
(四)為謀取公職、榮譽稱號行賄的;
(五)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嚴重的認定:
個人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且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或數額分別達到200萬元、4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此外,刑法第163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4條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第272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其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執行。
對藥企的影響:合規壓力實質性上升
《解釋(二)》的出臺,意味著入罪門檻降低、從重處罰情形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公職人員犯罪量刑標準實現統一。對藥品、醫療器械企業而言,合規壓力明顯提高。
以往的追責可能止步于某一名給予回扣的工作人員,如今則可能進一步追究到器械商、藥品商。追責范圍的擴大,意味著“帶金銷售”的刑事風險顯著上升。從長遠看,這對行業健康發展是正向的,但短期內企業需要經歷陣痛,重新定義市場規則、篩選經銷商。
回扣治理持續加碼:從國家到地方層層收緊
近年來,嚴打醫藥回扣已成為常態。
2024年,上海市衛生健康委聯合13個部門印發《上海市 2024 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重點關注假借學術講課取酬、外送檢驗、外配處方等方式收受回扣的問題。其中明確:嚴查假借各類會議、捐贈資助、科研合作、試驗推廣等形式捆綁銷售、“帶金銷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發展“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在醫療監督領域的實現路徑,并開展大型醫院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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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4部門再次印發《2025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將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醫用設備列為重點監管領域,要求加大執法和司法力度,推動醫藥企業參照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加強合規管理,并對學術會議、兼職取酬、醫藥代表管理等持續規范。(詳情點擊《上海十四部門聯合發文!醫療領域這些行為將被重罰》)
在地方層面,2025年浙江省醫保局、衛生健康委聯合發文,明確要求各地分析研判“帶金銷售”等不正之風線索。對查實存在“帶金銷售”行為的醫藥企業,按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規定予以失信評級;對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藥械的醫療機構,醫保、衛健部門可聯合約談,必要時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
醫療機構也在行動:醫藥代表接待管理日趨嚴格
隨著醫藥回扣治理的推進,醫療互動也在逐步規范化。
2025年,黑龍江、陜西、深圳等多地醫療機構公開發布醫藥代表接待管理公告,對接待要求、監督機制和接待形式作出明確規范。部分機構還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了差異化懲戒機制。
例如,荔灣區金花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定:第一次發現違規拜訪,給予提醒并發出提醒函;第二次發現,約談涉事醫藥生產企業或其代理機構,記入誠信檔案;第三次發現,將該企業及醫藥代表納入“黑名單”,停止使用其代理的醫藥產品6個月,禁止該醫藥代表進入中心。
從司法解釋的落地,到地方監管的層層加碼,再到醫療機構的主動設限,醫藥回扣的“灰色空間”正被逐步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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