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 劉靜怡)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細化,于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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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截圖
“此次新規對醫藥行業影響深遠,過去靠‘帶金銷售’的藥企,將面臨刑事風險和經濟后果的雙重升級。”北京君都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生命科學與健康醫療法律部主任張文波在接受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解釋(二)》第二條,個人向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單位向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如果同時具備在醫療、食品藥品等領域行賄的情形,就應當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張文波介紹,普通領域的入罪門檻為個人行賄2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40萬元以上。這意味著司法層面對醫療、食品藥品等領域采取了更嚴格的監管態度。
以往,醫藥回扣問題容易存在模糊地帶,企業常以“個人行為”切割責任,“醫藥代表個人行賄、企業脫責”的模糊地帶是醫藥賄賂案件查辦的一大難點。《解釋(二)》規定,單位非法收受財物后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單位受賄罪從重處罰。
“這對醫藥行業的核心影響,是堵死藥企‘甩鍋’給醫藥代表的路徑,讓帶金銷售模式在法律上走到了盡頭。”“醫法匯”創始人、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勇律師表示。此外,《解釋(二)》明確單位行賄雙罰制,既對企業處以高額罰金,也追究高管與直接責任人刑責,還聯動觸發集采拉黑、醫保禁入、資質吊銷等市場懲戒,徹底終結藥企帶金銷售模式,違法成本呈幾何級提升。
新規在司法實踐中將如何認定“單位意志”?張勇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主要考慮幾個方面:行賄行為是否經單位集體決策或單位核心管理人員決定、授意甚至默許;行賄資金是否來源于企業經營經費、違法所得是否最終歸屬于單位。“即便具體行賄行為由醫藥代表執行,藥企作為責任主體,也難辭其咎。”
對于企業的違法所得,《解釋(二)》明確規定,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要全額追繳或責令退賠,即使原物已轉化或與合法財產混同,也可以追繳等值財產。這意味著,對藥企而言,不僅回扣支出本身違法,通過行賄獲得的業務、利潤、市場份額等形成的收益,也可能被視為違法所得被追繳。
專家同樣提醒,刑事重罰是必要的“高壓線”,但無法單靠刑罰根治醫藥回扣問題。“醫藥購銷領域利益鏈條長、信息高度不對稱、行業慣性強,需要支付和價格機制改革、行政監管與刑事司法銜接、行業自律和第三方監督等多方面配套制度。”張文波表示。
張勇同樣表示,長效治理必須配套多維制度,譬如建立多部門行刑銜接,實現司法、醫保、稅務、藥監數據共享與聯合懲戒;深化集采、兩票制改革,壓縮灰色利潤空間;強化行業信用管理,完善醫藥購銷領域“黑名單”制度和不良單位記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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