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中,57歲的王海疆被訴為該團伙“頭目”。
檢方指控,2017年起,任某學伙同王海疆等人形成惡勢力團伙,干預司法辦案,對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實施跟蹤、偷拍、發布虛假信息,惡意舉報等行為。起訴書顯示,二人曾指使他人在前鄧州市某局局長楊某某及其相關人員車輛上安裝GPS定位,并用望遠鏡監視楊某某夫婦住所。
4月7日,王海疆的親屬向澎湃新聞稱,王海疆在法庭上否認了檢方的所有指控,稱其行為多是對違法亂紀行為的舉報。王海疆的辯護人也認為,指控缺乏證據。
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被指多次實施跟蹤偷拍、惡意舉報等滋事
據公開庭審信息顯示,2010年開始,時任鄧州市某局局長楊某某的妻子張某(另案處理),以該局招商引資的名義,邀請被害人梁某君投資籌建翰林實驗學校。梁某君負責籌集資金投資建設,張某、紀某剛(另案處理)、劉某生(另案處理)三人負責辦理學校征地、拆遷以及學校相關批復手續。
2014年,梁某君資金出現問題,張某提出,由被告人任某學入股投資,梁某君明確拒絕。任某學為達到強制入股翰林學校的目的,對張某、紀某剛等人作出包括工資、干股在內的利益承諾,伙同張某等人強迫梁某君同意任某學入股學校。之后,梁某君多次舉報。
檢方指控稱,2017年,被告人任某學認識王海疆后,伙同王海疆,在為辦理鄧州市翰林學校審批手續,以及民事糾紛中,干預司法辦案,對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實施跟蹤、偷拍、發布虛假信息,惡意舉報等行為,逐漸形成以任某學、王海疆為首,丁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上述指控稱,1969年出生的王海疆是河南鄧州市人,高中畢業,自由媒體人。起訴書顯示,自2015年開始,被告人王海疆等人多次實施跟蹤、偷拍、在網絡上發布不實信息、惡意舉報等進行滋事,這些違法犯罪行為,涉及當地公職人員、醫院、學校等。譬如,2015年4月,王海疆跟蹤一法庭庭長,發現該庭長與他人一起就餐期間飲用白酒,遂進行偷拍;2017年6月,產婦王某敬在當地醫院死亡,王海疆受產婦丈夫所托,指使他人錄制家屬在醫院門口拉橫幅視頻并發布,制造輿論壓力,擾亂醫院正常秩序。
“以任某學、王海疆為首,丁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該區域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特別是對鄧州市政治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檢方稱。
被控在張某丈夫車上裝GPS進行跟蹤監視
值得注意的是,王海疆還被指控對前鄧州市某局局長楊某某及其妻子張某實施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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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指定正陽縣人民法院管轄該案。
開庭信息顯示,被告人任某學伙同張某(時任鄧州市某局局長楊某某的妻子),試圖以強迫交易的方式入股鄧州市翰林學校。任某學承諾,對張某的前期投資款、工資、墊付土方款等款項合計460萬元,會代替梁某君向張某支付。對于張某的20%干股,任某學承諾每年支付200萬元的紅利,并在欠條上對上述承諾予以簽字確認。
任某學入股鄧州市翰林學校后,為逼迫張某退出學校管理,達到全面控制翰林學校的目的,于2017年開始,伙同王海疆,指使丁某等5人,在楊某某的車輛上安裝GPS 定位,并對王某車輛進行跟蹤監視,利用望遠鏡監視楊某某、張某的住所。
任某學、王海疆在獲取王某部分生活照片后,編發以“鄧州市政府官員包養情婦、受賄、違規安排親屬工作、違規經商等內容”為標題的不實信息,對楊某某實名舉報,并在王海疆注冊的“公民微事1、公民微事2”等公眾號上進行發布;撰寫虛假文章發布在互聯網,給楊某某等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楊某某迫于壓力,于2017年10月底通過中間人,在西峽縣一國際酒店與任某學、王海疆見面。任某學、王海疆以繼續發布虛假信息、惡意舉報等手段,逼迫楊某某銷毀所有與翰林實驗學校相關的手續。楊某某被迫答應,讓妻子張某將任某學簽字確認的460萬元欠條及每年 200萬元的酬金條予以銷毀。
在案證據顯示,經審查,楊某某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等問題,于2018年12月被鄧州市紀委監委給予政務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被告人否認檢方的所有指控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臥龍區分局偵查終結并移送臥龍區檢察院起訴,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河南高院指定正陽縣人民法院管轄。2026年1月6日,該案在正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庭審延續至2月6日。除了被控敲詐勒索罪外,王海疆還被指控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
“他是鄧州市裴營鄉幸福村人,高中畢業后在村里當過代課老師。后來,從事農副加工,售賣農機等生意,并非‘自媒體人’,他認為自己是被打擊報復了。”4月7日,王海疆的親屬向澎湃新聞稱,王海疆在法庭上否認了檢方的所有指控,稱其行為多是對違法亂紀行為的舉報。
對檢方指控的“敲詐勒索”,王海疆在法庭上辯稱,該指控事實中,張某作為前鄧州市某局局長楊某某的妻子,參與了翰林學校的業務,并占有20%的干股等,“事實是張某想掌控翰林學校,利用其丈夫的身份,拿走屬于翰林學校的2個證件,阻礙學校取得辦學資質。后來任某學和梁某君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共同委托我維權”。
王海疆還辯稱,他沒有指使任何人在楊某某等人的車輛上安裝GPS定位,也沒有對上述人員的車輛進行跟蹤、監視,更不可能利用望遠鏡監視楊某某夫妻的住所,“楊某某夫妻住一樓,前后樓棟距離不足10米,而望遠鏡是看遠處的”,他稱,這個指控是編造的,他也從未使用過該指控中的定位器。
王海疆的辯護人則認為,對王海疆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相關言詞證據不具備關聯性,一些舉報文章的取證違法,不能證明與王海疆有關,多起指控的事實中,王海疆只是參加調解。“王海疆行使的是批評、建議權利,并沒有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有影響的勢力,故其并非惡勢力頭目”。
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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