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4月13日消息,日常中,電動兩輪車普遍認定為非機動車,但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可能會認定其為機動車,并以無證駕駛為由拒賠。近日,萊西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2024年11月,青島某公司與徐某簽訂勞務合同,其關聯公司深圳某公司作為實際用工單位為徐某投保雇主責任險。
保險條款為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傷害提供保障,但特別約定無牌無證駕駛或操作機動車、特種設備、摩托車等交通工具和設備,屬于被保險人重大過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4年12月,徐某在下班途中駕駛二輪電動車與姜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姜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經鑒定,雙方駕駛的車輛均屬于機動車范疇,二人均無有效準駕機動車駕駛信息。保險公司以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案涉事故不符合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徐某家屬王甲、王乙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機動車"認定應采取通常理解。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雖經技術鑒定屬于機動車輛,但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來看,案涉車輛并非機動車,交管部門亦未將其納入機動車管理序列、未強制要求駕駛人取得駕駛證,普通人難以預見其會被認定為"機動車"。
其次,根據保險法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合同條款有兩項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合同并未明確機動車的具體類別和范疇,未特別提示何種標準的電動車屬于免責范圍,故對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應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識別力判斷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王甲、王乙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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