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在“4?13”重要講話8周年、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8周年之際,由海南自由貿易港研究院、海南中改國浩自貿港法律研究中心主辦,海南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協辦的“深入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座談會在海口召開。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海南自由貿易港研究院院長遲福林以“深入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幾點思考”為題作書面演講。
遲福林認為,“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戰略目標,就是要把海南自由貿易港打造成為引領我國新時代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要求“要錨定這個戰略目標不動搖,全面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深入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這是中央對封關運作后建設綜合性、全域型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戰略部署,是內外形勢變化下加快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重大任務。
深入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就是要發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作為國家立法的突出優勢,服務保障打造重要開放門戶的國家重大戰略;就是要發揮法律的強制力,推動以核心政策為重點的總體方案全面落地;就是要以本法協調政策與體制、政策與法律、中央與地方等重大關系,在法治軌道上加快實現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突破,形成政策與制度的集成效應。
他表示,要以國家立法保障“打造國家重要開放門戶”國家重大戰略目標的實現。當前,世界格局變化下,深入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首要的就是要依托全島封關運作的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等條件,成為國內國際雙循環的重要交匯點,成為我國高水平開放的重要門戶。
第一,積極推動與以東盟為主體的RCEP區域合作,打造我國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最前沿。例如,按著《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提出的“優化服務貿易管理措施”的要求,盡快更新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制定實施10-20項左右的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帶動實現產能合作與服務貿易融合的區域合作新格局。再如,按著《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實施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安排”等要求,率先執行DEPA(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規則,依托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優勢和規模巨大的數字技術應用市場,帶動構建區域性數字貿易規則。
第二,實現“總部基地”建設的重要突破,提升對周邊區域的影響輻射作用。遲福林建議,出臺《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投資管理條例》。取消農業、加工制造、數字經濟、文化娛樂等領域總部企業境外投資核準制與備案制,賦予總部企業境外投資充分自主權;取消對外投資新增所得免稅政策的行業限制,實現對外投資免稅政策普惠化。按著《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率先落實金融開放政策”的要求,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自動適用其他開放平臺最新金融開放政策的具體機制;進一步拓展EF功能,逐步將證券投資納入,并拓展“跨二線”貨幣種類;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貿易結算、跨境投資、跨境融資及債券投資等業務便利度。此外,與香港合作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提出的“可以通過指定賬戶或者在特定區域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等條款,并通過港灣融合等多種方式為新型離岸貿易主體及非居民企業提供包括融資、信用擔保、避險保值、財務管理等全流程的跨境金融服務。
第三,加快布局一批“離岸倉”,服務區域產業供應鏈穩定安全。面對國際環境不確定性明顯加大的特殊背景,把盡快布局一批面向東盟、中東等地區的貨物與關鍵零部件離岸倉,作為建立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的早期安排。例如,適應企業降低成本、規避風險需求,在洋浦等區域布局面向東盟、輻射中東的“離岸倉”;以維護能源安全為目標力爭將洋浦打造成為以油氣為主題的自由工業港區;在“一線口岸”布局一批面向東盟、“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中心、保稅再制造中心,等。
遲福林認為,要以法律的強制適用效力建立與高水平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政策制度體系,全面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他指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將《總體方案》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來,具有強制適用效力。要以深入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形成全面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法治保障,特別是形成核心政策落地的法律約束,以增強內外投資者預期。
第一,依法加快加緊推進核心政策全面落地,形成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與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突破。例如,實現“零關稅”迭代升級;依法推進“低稅率”政策制度化、普惠化;依法盡快啟動簡稅制方案制定,爭取在年內出臺。同時,對“全島封關運作后,進一步簡化稅制”形成框架性安排,以穩定各方預期。
第二,強化《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在協調部門規章等文件中的重要作用,增強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的穩定性。例如,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在協調相關法律方面的特殊地位。
在法律層面強化政策穩定預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取消受配額、反傾銷等涉及貨物不適用加工增值政策的相關規定;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在執行貿易救濟措施中的更大靈活性或單獨配額,等。
第三,建立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轉化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的機制。例如,組建“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規則銜接專門委員會”;制定實施對香港、新加坡、迪拜等成熟自由貿易港的市場經營行為差異化責任豁免目錄;制定鼓勵企業采用國際通行規則的法定程序,等。
遲福林建議,要以法律賦予的改革開放自主權提高改革創新的整體效益,實現制度集成創新的實質性突破。深入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要充分用好本法賦予的改革開放自主權,實現行政、立法與司法體制等重大改革事項的重要突破,并統籌協調各方關系,形成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合力。
第一,依法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政、立法、司法體制改革創新。建立高效、專業的行政運行體系;推進行政區劃體制改革,實現海南土地資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按著因需立法的原則,向國內聘任知名法律專家組建專業性立法團隊,明顯提升地方立法的效率和質量。同時,以專業、權威為目標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海南國際仲裁院的仲裁規則,依法保障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自由選擇適用國際商事通行規則的權利。
第二,以用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提升“更大改革開放自主權”使用成效。在全國人大更大力度的支持指導下用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系統梳理《總體方案》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及中央各部委出臺的支持海南的專項方案中的相關支持政策,形成具體授權清單,由全國人大或者國務院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實現“一攬子”授權;建立及時授權的約束機制。
第三,加強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政策和事項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6條“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統籌協調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的要求,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小組,加強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政策和事項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此外,以建立法定容錯糾錯機制為重點鼓勵地方解放思想、敢闖敢試、敢為人先、大膽創新。
(中國日報社海南記者站 編輯:陳博文)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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