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涉嫌詐騙罪被提起公訴,取保候審期間,為獲從寬處理,委托多人“做局”,誘使他人醉酒駕駛并由自己檢舉揭發。當地法院認定其有立功表現,對其從輕處罰。但在判決次月,其“做局”行為被警方發現,最終法院改判,該男子因教唆他人,作為共犯論處危險駕駛罪,最終兩罪并罰。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更新一則以危險駕駛罪共犯論處的指導性案件。當事人李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取保候審期間,李某為獲得從寬處理,承諾以2萬元酬金,委托他人“做局”誘使艾某醉駕,最后再由李某揭發。
在當地法院審理李某詐騙案時,認定李某檢舉行為構成立功,對其從輕處罰。2023年9月13日,李某以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但在判決次月,警方偵辦艾某涉嫌危險駕駛案時,發現艾某系被“做局”而醉酒駕駛的事實。于是,當地檢察院補充起訴“共犯”李某犯危險駕駛罪,法院啟動再審撤銷原判,以詐騙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與危險駕駛罪判處的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兩罪并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
法院裁判理由認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為獲得從寬處理,支付報酬,指使被他人教唆艾某實施犯罪并檢舉揭發,不構成立功。李某不僅提起犯意,還遙控指揮他人教唆犯罪,其亦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且根據其犯罪情節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做局”者艾某本無犯罪意圖且受他人反復唆使,最終依法宣告緩刑。
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 杜倩雯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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