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認定新型、隱性受賄犯罪及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等提供辦案指導,其中涉及蔡某某受賄、洗錢一案。
蔡某某出生于1962年,廈門某建設有限公司(系國有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原總經理。1999年至2022年,蔡某某利用擔任某建設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拆借、款項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284萬余元,其中523萬余元案發前尚未實際取得。
其中,2010年,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團)與廈門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聯合開發建設某公館商品房項目(以下簡稱某公館項目),項目開發與銷售等重大事項由某集團決定。蔡某某接受某集團總經理許某某、某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某的請托,利用擔任某建設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兩家公司開發某公館項目向某建設公司借款1.5億元提供幫助。
2012年初,某集團以內部優惠價格向項目股東及股東推薦的特定人員銷售某公館項目部分房產,同時規定認購房產需按每套50萬元的標準支付定金并簽訂認購合同,7日內支付全部購房款或辦理按揭貸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不付則解除認購。2012年2月,經陳某某推薦及許某某同意,蔡某某在沒有購房能力的情況下,認購總價約2000萬元的房產兩套,共支付定金20萬元,此后未簽訂認購合同、買賣合同,未支付購房款,某集團未催交。
2013年5月、7月,蔡某某獲悉房價大幅上漲,遂授意陳某某通過“一手更名”方式以市場價出售兩套房產,出售價格與認購價格之間的差額歸其所有。陳某某、許某某為感謝蔡某某此前提供的幫助,按照其要求辦理出售事宜,同時決定在蔡某某認購價基礎上再給予每平方米3000元的優惠。兩套房產售出后,經結算,出售價格與蔡某某應付某集團房款之間的差額為524.2萬元,該款項轉至蔡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扣除定金20萬元后,蔡某某實際獲利504.2萬元。
2023年4月14日,廈門市公安局以蔡某某涉嫌洗錢罪向廈門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5月10日以蔡某某犯洗錢罪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補充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蔡某某的上述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受賄罪。蔡某某實際獲利數額為504.2萬元,以此認定受賄數額妥當。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賄罪、洗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受賄罪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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