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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梅州市林業局發布6個涉山火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含祭掃失火、故意縱火、燒荒跑火、隨手丟火等刑事和行政處罰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釋法,希望廣大群眾引以為戒,莫因一念之差,讓青山失色、家園蒙塵。
案例一
放火燒山 法不容情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1日,丘某強飲酒后從其住家行至梅州市梅縣區某鎮某村山場,使用打火機點燃山腳雜草,引發森林火災。經核查,火災涉及面積共16.1025畝,造成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復綠費用等損失共35071.18元。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丘某強飲酒后故意放火燒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其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放火罪判處丘某強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賠償補植復綠費用及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共計35071.18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放火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本案被告人故意放火,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法院堅持“零容忍”,明確飲酒后放火不能成為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理由,依法予以嚴懲,并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森林資源和公共安全的堅定立場。
案例二
文明祭祀 防火為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彭某等到豐順縣某鎮某村山林掃墓。其間,彭某點燃禮炮,禮炮燃放時推送的發射物掉落至墳墓周邊。彭某等下山后不久,禮炮發射物攜帶的火星引燃附近雜草,引發森林火災。經核查,火災過火范圍面積26.0532公頃。
裁判結果
豐順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彭某在森林高火險期,因祭祖燃放禮炮不慎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于其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失火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顆火星毀青山。本案系因祭祀違規用火引發山火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為寄托哀思,在森林高火險期上墳燒紙錢、燃放禮炮,造成森林資源損失,被判處實刑。緬懷先人,重在“心誠”而非“火旺”;表達哀思,貴在“情真”而非“煙濃”。社會公眾應以文明、安全的方式祭祀,共同守護綠色家園。
案例三
春耕農忙 防火勿忘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3日,黃某紅在大埔縣某鎮某村荒田復耕時,使用打火機點燃雜草,不慎引發山火。起火后,黃某紅讓他人報警并在現場參與滅火。經鑒定,山火過火林地林種為生態公益林,過火面積83.94畝,其中林地面積54.97畝,無立木林地面積28.29畝,非林地面積0.68畝,燒傷程度為中度,造成經濟損失60356.52元。
裁判結果
大埔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黃某紅未經森林防火部門批準,私自野外用火,過失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于其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失火罪判處黃某紅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農耕燒荒引發山火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僅造成經濟損失,更威脅生態安全。本案的依法懲處,明確了野外違規用火的法律紅線。社會公眾應引以為戒,強化防火意識,嚴守防火規定,避免造成不可逆的生態損害。
案例四
煙頭雖小 隱患無窮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林某洪應他人要求上山疏通水管。途中,林某洪隨意丟棄未完全熄滅的煙頭,引燃周邊雜草,火勢蔓延引發森林火災。經鑒定,過火有林地面積5.8334公頃,燒毀馬尾松林木蓄積133.01立方米,造成經濟損失15960.88元;林某洪涉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裁判結果
平遠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林某洪于禁火期在森林防火禁火區內抽煙并隨意丟棄煙頭引發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于林某洪涉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以失火罪判處林某洪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小煙頭”也會引發“大火災”。本案被告人安全意識淡薄,看似不起眼的舉動,最終引發山火、觸犯刑法。森林防火無小事,任何微小的火源隱患都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必須時刻緊繃防火之弦,不在林區吸煙,不隨手亂扔煙頭,杜絕野外隨意用火等危險行為。
案例五
祭拜不當引山火 行政拘留+罰款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6日,魏某蘭到五華縣某鎮某村神壇祭拜,在未確保香燭完全熄滅的情況下離開,導致神壇起火并引發山火。
行政處罰結果
五華縣公安局依法對魏某蘭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祭拜引發山火的行政違法案例。本案行為人過失引發山火的行為雖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未被刑事追訴,但仍受到了行政處罰。違規用火不論后果大小,都將面臨法律追責,切勿因一念疏忽,從“追思”變為“觸法”。
案例六
孩童玩火釀災 監護人擔責賠償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0日,五華縣某鎮某村,黃某某等3人(均系未成年人)在屋側山上撿拾松果時,黃某某用打火機點燃路邊雜草,不慎引發山火,造成經濟損失數十萬元。
處理結果
因行為人未滿14周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五華縣公安局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并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森林防火人人有責,監護責任不容缺位。未成年人好奇心強、安全意識薄弱,極易因玩火引發嚴重事故。本案行為人雖因年齡未滿14周歲免于刑事處罰,但其監護人為此付出了沉重的經濟代價。建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防火教育,嚴禁在林區玩火,莫因一時疏忽釀成災禍。
來源:中國森林草原防火
編輯:唐戀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在自然保護區區域內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海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實施處罰。
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罰款數額高于本條例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自然保護區區域內的單位、個人以及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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