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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多篇論文造假,通訊作者將10年不得參與財政性科技活動!
今年以來,國家衛健委加大對論文造假等科研誠信案件的打擊力度,論文第一責任人成為重點對象。多地醫院專家因此被取消5-10年內的科技獎勵、職稱晉升等申報資質,追回所獲科研獎勵,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國家衛健委通報10起科研失信行為!
4月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發布《關于部分科研失信行為的公開通報(第一批)》,通報10起科研失信行為。這是自該委今年2月底發布《加強醫學科研誠信專項治理的工作方案》后,公開通報的首批涉及“論文工廠”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結果。
第一批公開通報的案件共計10起,涉及天津、遼寧、江蘇、山東、四川、陜西和甘肅7地醫療機構,包含婦科疾病、糖尿病、腫瘤治療等醫學領域,至少6名科研人員被通報了兩篇失信論文。
其中,代寫代投、買賣論文、篡改實驗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失信行為成為醫學論文造假的“重災區”。
與此同時,根據此次通報,多家機構科研人員均存在代寫代投、買賣論文失信行為;某醫院的科研人員經調查,還在買賣、代寫、代投論文基礎上,存在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失信行為。
撤銷職務職稱,嚴查論文購買!
國家衛健委啟動三年專項治理
2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加強醫學科研誠信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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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加大科研失信行為懲處力度,聯合懲戒科研失信行為。對存在從“論文工廠”購買論文、偽造論文數據、虛構評審人電子郵箱等行為者,10年內禁止承擔財政性資金支持科技活動;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審專家等資格,同時,在職業發展方面,取消相關職務、職稱,研究生導師資格、高層次專家稱號和學術團體委員或成員資格等。
這樣“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方式,在此次通報案件中已落地執行,而論文通訊作者和第一作者成為重點懲戒對象。
論文的通訊作者通常為導師或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經費、把關方向以及期刊編輯溝通,需要對論文真實性、論文質量等進行統籌把關。論文的第一作者則是對論文貢獻最大的研究人員,通常對論文研究數據的真實性和研究結果等方面獲悉更多。
以某醫院為例,在此次國家衛健委通報的兩起論文造假案件,辛某均為通訊作者。按照“同一失信人員多案合并處理,不重復處理,以其中最重處理為準”的原則,根據通報結果,該涉案人員被予以科研誠信誡勉談話;終止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項目等醫院配套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并報相關部門撒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項目;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0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內取消職稱晉升資格;收回已報銷的論文版面費;取消當年評先評優。
某醫院李某為通訊作者、張某為第一作者,經調查,該論文存在代投論文失信行為,對通訊作者李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內暫停招收研究生導師資格;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某醫院毛某為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代寫論文失信行為,對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毛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黨內警告處分;全院通報批評;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某醫院辛某、許某為通訊作者,經調查,該論文存在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篡改實驗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失信行為,對通訊作者許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院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禁止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0年內不得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3年內不能晉升職稱;取消使用涉事論文完成的評價成果;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取消參加2025年度評先評優,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某醫院辛某、崔某為通訊作者,經調查,該論文存在編造研究過程、買賣或篡改實驗研究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失信行為,對通訊作者崔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0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內取消職稱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取消當年評先評優。
某醫院李某為通訊作者、張某為第一作者,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代寫、代投論文,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失信行為,對通訊作者李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在全院范圍內公開通報;禁止申報和承擔財政性資金支持科技活動資格10年;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職務職稱晉升、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6年;記入醫院科研誠信檔案。
對第一作者張某:在全院范圍內公開通報;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并追回獎金;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6年;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6年;記入醫院科研誠信失信檔案;給予醫院科研缺陷處理(一級缺陷,扣罰績效3個月)。
目前,國家衛健委已建立科研誠信檔案及失信數據共享機制。在此背景下,此次通報還將如前述辛某、王某、馬某等一眾嚴重科研失信人士還被記入了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不過,對于存在失信行為的論文,可能并非所有研究人員都參與了學術造假。所以,還需要對相關涉案人員進一步鑒別、分類處理,避免過度懲罰。
“國家衛生健康委始終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對科研不端行為‘零容忍’,持續深入開展醫學科研誠信專項治理,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通報提到。
另據《方案》,自今年起,國家衛健委將常態化開展科研誠信年度自查,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組織本地區醫療衛生機構例行開展年度科研誠信自查,將科研誠信列入衛生健康年度綜合督查。
對科研失信行為高發地區科研評價改革落實情況,該委還將進一步開展調研。在東中西部地區分別選取1-2個省份,從省、市、縣3個層面各選擇1-3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現場解剖麻雀式調研。深入了解在人才評價、科技項目評審、行業獎項評定、醫療機構評估、職稱評聘中的論文使用情況,著重理清“破四唯”的難點及瓶頸。
來 源 / 國家衛健委、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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