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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11年7月,丈夫程某在妻子潘某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某銀行簽訂《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貸款150萬元,同時以夫妻共有的位于北京朝陽區的一套房屋作為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上冒簽了妻子“潘某”的名字。當時該房屋登記在程某個人名下,但屬于婚后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鍵情節:銀行在辦理抵押時雖然查驗了程某的結婚證,也要求共有人到場簽字,但實際上“潘某”簽名系程某偽造,銀行并未核對筆跡,也未堅持面簽。三個月后潘某與程某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潘某所有,貸款由程某償還。此后潘某為了監督程某還款,曾代程某將款項存入還款賬戶,但從未在抵押文件上追認。
潘某發現房屋被抵押后,立即向銀行提出異議,并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抵押合同無效并注銷抵押登記。銀行則主張自己善意取得抵押權,且潘某事后還款行為構成追認。
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1、《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2、銀行與程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辦理抵押注銷登記;3、司法鑒定費13700元及一、二審訴訟費均由銀行與程某負擔。銀行的上訴理由(潘某還款構成追認、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抵押權已登記應有效)全部被法院駁回。
二審法院明確指出:某銀行在辦理抵押時未盡審查義務,對偽造簽字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不構成善意;潘某通過自己賬戶還款是履行離婚協議中監督還款的約定,并非對抵押權的追認;抵押登記本身并不當然使抵押權有效。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程某一人簽字且偽造妻子簽名,屬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
《民通意見》第89條明確: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的除外。銀行在明知程某已婚、抵押物為家庭住房的情況下,雖然形式上要求共有人簽字,但實際未核對簽字真偽,未堅持面簽,存在重大過錯,不滿足“善意”要件。鑒定意見證實簽字偽造后,銀行無法解釋,徹底喪失善意基礎。
潘某在離婚后為監督程某履行還款義務(離婚協議約定貸款由程某償還),曾通過自己賬戶代轉款項,這僅是對程某還款的督促方式,不能等同于對抵押權的追認。且潘某在得知抵押后即通過訴訟、錄音等方式明確表示異議,完全符合《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但書中“提出異議”的要求。
銀行主張貸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但該問題屬于借款合同的債務承擔,與抵押合同效力屬于不同法律關系。抵押權是否有效,只看抵押設立時是否符合物權變動規則,債務性質不影響抵押效力判斷。
綜上,銀行審查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權;共有人潘某從未同意且及時異議,抵押合同自始無效,相應的抵押登記應予涂銷。
律師寄語
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警示:辦理抵押時,必須堅持“共有人面簽+核驗身份證件”,不能僅憑一本結婚證就相信配偶簽字。面簽過程建議拍照、錄像或留存人臉識別記錄,防止“冒簽”風險。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只要借款人已婚,就必須取得配偶的書面同意,否則可能承擔抵押無效的巨額損失。
“善意”不是一句口號,而是實打實的審查義務。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但絕不保護怠于審查的金融機構。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剪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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