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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為大家介紹一起關于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
某季服務站是一家經營廢舊金屬回收的個體工商戶,由李某個人經營。2023年5月,該服務站員工曾某在使用切割機切割一個存放過易燃液體的密閉不銹鋼桶時,鋼桶突然爆炸,導致曾某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當地應急管理局介入調查,認定該服務站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服務站作出了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對經營者李某個人作出了罰款1.6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李某繳納了個人罰款1.62萬元,但服務站的罰款不服,認為應急管理局將其認定為單位進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而且對同一事故既罰單位又罰個人,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于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對服務站的30萬元罰款。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對服務站的30萬元罰款,應急管理局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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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安全生產雙罰制能不能用在個體戶身上?
所謂雙罰制,就是既罰單位,又罰相關責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應急管理局認為,某季服務站是責任單位,李某是責任人員,因此分別作出了罰款處罰。
但法院認為,雙罰制的前提是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資格和獨立的財產。也就是說,單位要有自己的錢袋子,個人也要有自己的錢袋子,罰單位的錢不能從個人口袋里出,罰個人的錢不能從單位賬上扣。如果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混在一起,分不清是誰的,那么雙罰就失去了基礎。
那么,個體工商戶算不算責任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本質上就是“特殊的自然人”,它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所謂的服務站的財產,其實就是李某個人的財產。
既然個體工商戶和經營者個人在財產上是一體的,那么應急管理局既罰服務站30萬,又罰李某1.62萬,實際上就是從同一個人的口袋里往外掏錢。這不僅在事實上構成了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違反了《行政處罰法》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而且在實質上對當事人也不公平,相當于因為同一個事故,對同一個人作出了兩次罰款。
因此,法院判決撤銷了對服務站的30萬元罰款,只保留了對李某個人1.62萬元的罰款。
除了法律邏輯上的問題,法院在判決中還提到了幾個值得注意的細節:事故發生后,李某作為經營者,已經與死者家屬達成了和解協議,并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李某本人肢體殘疾,沒有其他經濟收入來源,家庭經濟確實困難。
雖然這些情節不是撤銷處罰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它們進一步說明了雙罰的不合理性,事故已經善后,責任人已經賠償,再對同一主體進行雙重罰款,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與行政處罰的過罰相當原則不符。
最后提醒各位,行政處罰不是一罰了之,當事人有權依法維權。如果認為處罰決定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者程序違法,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李某通過訴訟成功撤銷了30萬元罰款,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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