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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近泉州某律所卡實習律師轉所的帖子在行業內轉得很火,大致劇情如下:
北京某(泉州)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泉州分所”)與陳某云于2023年9月18日簽訂《實習律師協議》,約定期限為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8日,內容涵蓋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轉正后月基本薪資3000元)、社保繳納等條款。
不久,陳某云收到了登記在該律所北京總所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實習證,小藍本)。這里判決書沒有詳細說明為什么陳某云跟泉州分所簽《實習律師協議》,但實習登記在北京總所。按照行業規定,登記實習一般也需要提交《實習協議》或者《勞動合同》,律師協會會對主體是否適格進行審查,所以大概率陳某云跟北京總所也簽了《實習協議》。
說回來,陳某云雖然實習登記在北京總所,但其實際在泉州分所工作。泉州分所通過專人(姚某某)負責考勤,陳某云需經律所負責人付某某批準請假;通過微信工作群安排工作(如起草法律文書、辦理委托手續、參與案件對接等),工作內容屬于律所業務范疇。同時,泉州分所定期向陳某云轉賬并備注“工資”(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共轉賬4筆)。
在社保繳交方面,泉州分所為陳某云繳納社保(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但要求陳某云承擔全部社保費用(含單位應繳部分),陳某云通過微信轉賬向律所工作人員姚艷麗支付了16748.52元(含單位應承擔部分)。
事情的導火索發生在2024年12月19日,陳某云以“換所到廈門執業”為由提出離職,12月25日提交《離職審批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因工資差額、社保返還、補貼退還等爭議,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云與泉州分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泉州分所應當返還陳某云墊付的單位應繳納社保費用 16748.52 元。泉州分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由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這里面其實存在兩個核心爭議焦點:
第一,登記實習在北京,是否意味著與泉州分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沒有效力?法院認為,陳某云跟泉州分所簽署的《實習律師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行業管理性備案(實習登記)非民事協議生效前提,律所以“未登記”主張協議無效不成立。說成大白話就是,你律師協會畢竟是民間組織,管管律師考核等級可以,但是勞動關系是否成立跟你實際掛證在哪里關系不大,要實質審查勞動形態的實質:你在哪里工作、你從哪里支取工資、你受哪里管理。
第二,約定由員工承擔全部社保費用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可以主張返還。法院認為: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六十條),雙方約定由陳某云承擔單位部分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認定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故律所應返還陳某云墊付的單位應繳社保費用16748.52元(有轉賬記錄、社保截圖佐證)。
這個案子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還有其他的爭議,但是都不算是特別重要的爭議焦點,就不累贅陳述。總的來說。這個案子其實是非常有意義,且對作為勞動者而言非常有參考價值的判決。不談單位培養與否、不談工資數額高與低,就談法律條文和審判規則,這個案子的判決書值得好好讀一讀。
二、
二審判決作出后,泉州分所的負責人將判決書發在當地某數百人同行群中,并認為起訴律所的實習律師系“白眼狼”,隨后與群內多名律師發生了爭執。不久后,聊天記錄流出,引發了行業內的熱烈討論。
對于群內的討論,葉律師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1.作為律師首先要尊重司法權威。該案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對于原被告雙方而言,都有非常充分的救濟和抗辯發揮,因此無論法院最終判決孰勝孰敗,涉訴兩造都應該尊重判決,盡快履行。如果律師自己都不尊重法律,那么就不會有人尊重律師這個職業。
2.律所不應限制實習律師的去留。該案中,泉州分所卡實習律師執業后轉所這個事情對不對,因為不清楚“案件事實”之外的事實,葉律師不隨便下道德判斷。但正常來說,一個實習律師實習考核完成之后,想去哪里執業應該是完全自由的,作為實習單位乃至于實習帶教律師都應該完全尊重,除非此前有明確的約定服務期,且律所能夠舉證證明實習律師違反服務期給律所帶來的損失,比如專項培訓投入或其他專項資金投入。
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說的專項培訓區別于一般的“日常帶教”,具有如下特征:比如律所額外支付費用,針對特定技能開展的培訓,外派參加高端業務研討會、專項法律技能課程、聘請外部專家一對一輔導等,這些都必須有培訓合同、繳費憑證予以證明。
至于“投入心血培養,執業一走了之”,這個問題僅限于價值取向和道德判斷,不好討論,很多時候“投入心血培養”是不是一廂情愿,也難講,畢竟現在是個社會飛速變化的時代,以前的經驗在當下未必有用。既然是難講的事情,就不要拿出來當行業共識。
3.為什么實習律師待遇低。實習律師最主要的困境是待遇低、工作強度大,這樣引發了非常多的發生在實習律師和帶教律師之間的沖突,排除帶教律師群體中確實存在個別極品這個因素之外,葉律師認為造成待遇低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實習律師的權限低,能夠起到的商業價值低,因此薪資標準低。第二,國內法學教育偏向于理論而輕實踐,而國內司法實踐極度輕視法學理論,使得法學畢業生在勞動力市場上沒有技術競爭力;第三,實習律師在業務中的試錯成本轉嫁給了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使得實習律師天然處于一種嚴格管控、價值打壓的境地。以上三個原因,是實習律師待遇低的直接原因。
當然了,待遇何者為高,何者為低,每個地方情況不同,不作討論。
4.要解決實習律師待遇低的問題,也很簡單:第一,強化法學專業教育中的實踐課程考評,要求每個法學生畢業后能夠達到律師助理上崗水平;第二,有限度地給實習律師權限松綁,允許實習律師在執業律師陪同下參與庭審并發表意見,允許實習律師獨立開展會見工作;第三,增加律師事務所的行業義務,比如,律所主任必須帶教實習律師,等等。
5.實習律師的尷尬處境,來源于律師職業本身的尷尬處境。總的來說,實習律師待遇低的根源不在于社會風氣和一兩個無良老板,而在于從制度上來說實習律師能發揮作用就小。但是反過來說,不要說實習律師,律師本身在司法生態中就處境尷尬,法律服務行業一年的產值才多少?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自己都吃不夠,從商業邏輯來說,又怎么可能支付給作為業務下游的實習律師更高待遇呢?
6.社會人不談虧欠。至于誰虧欠誰,誰對不起誰這種事情,我一向是聽不得的。可能是我腦容量小,只能搞懂一個事情法律如何規定、司法實踐如何認定、某個選擇劃不劃算這三個問題。至于其他的虧欠與否,我以前也很在意,只是現在明白愿賭服輸四個字,與其喋喋不休怪罪別人,不如做好自己的心理建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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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律師
執業律師,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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