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酥里香的“驢肉”火燒,垂涎欲滴的“驢肉”炒菜,誰知道背后竟藏著偷梁換柱的把戲,直到這家店的“驢肉”露出“馬腳”。近日,小吃店經營者宋某某因用馬肉冒充驢肉,被北京延慶法院認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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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商家在某外賣平臺提供的菜單宋某某在延慶區延慶鎮經營小吃店,主要制作、銷售驢肉火燒、驢肉炒菜等食品。在7個多月的時間里,宋某某為降低成本,向他人購進熟馬肉,并安排店內工作人員在制作、銷售驢肉制品的過程中,用馬肉冒充驢肉,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在生產、銷售食品過程中,以假充真,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鑒于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退繳違法所得等從輕處罰情節,于是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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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起獲的馬肉延慶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王峰民認為,這是一起在食品生產經營中“以假充真”、欺詐消費者的典型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為牟取不法利潤,在明知馬肉與驢肉存在顯著成本與市場價格差異的情況下,仍長期、有計劃地以低價馬肉冒充高價驢肉進行銷售,不僅直接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利益,也嚴重擾亂了誠信、公平的市場經營秩序,社會危害性顯著。
此類“以假充真”的違法行為,將同時面臨行政與刑事雙重法律責任的嚴厲追究。一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監管部門可對經營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高額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另一方面,其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140條,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法官提示,用馬肉冒充驢肉銷售,并非簡單的道德瑕疵或商業欺詐,一旦銷售金額、違法所得或貨值達到法定標準,經營者將直接面臨嚴重的刑事處罰。誠信經營,確保食材真實、標識清晰、過程合規,不僅是對消費者的尊重,更是對企業自身和從業者個人前途最根本的保護。任何“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短期內或許能攫取不當利益,但最終必將“露出馬腳”,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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