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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紅嬋遭網暴事件,從報案到通報,終于等來了第一張公開落地的罰單。
4月10日晚,廣州越秀警方通報,徐某在其創建的微信群內多次發表侮辱性言論,已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警方同時明確,對群內其他相關行為人員也已依法作出處理。此前,廣東省二沙體育訓練中心已就針對全紅嬋的網絡暴力、惡意攻擊及不實信息向公安機關報案,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也公開表態,堅決支持依法維權,堅決抵制畸形“飯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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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出來后,網友中有人說“抓得好”,有人問“怎么才十天”,也有人追問“其他人呢”。這些聲音指向的是同一個期待:法律真正進入賽場之外的輿論場,給運動員一個看得見的交代。
這個期待完全可以理解。一個年輕奧運冠軍竟然要在長期高強度訓練、身體發育和輿論壓力的多重夾擊中,靠報警來換取基本清凈。人民日報此前就曾直言,對網暴全紅嬋“不能止于心疼,更要追責”,并提出要“順藤摸瓜”,徹查施暴者及其幕后推手。
十天,到底輕不輕?
如果只從情緒上看,很多人當然會覺得“不夠解氣”;但從法律適用上看,已經落到了治安處罰層面。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也就是說,在這一個條款對應的處罰幅度里,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已經是高位處理。
影響這么惡劣,為什么算不上刑事案件?
要知道,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責,不是按網友有多憤怒來區分,而是按已經查實的具體事實和法律上的嚴重程度來區分。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及“兩高一部”2023年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網絡侮辱、誹謗要達到“情節嚴重”才可能入罪;如果還要走公訴程序,則還要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層級。最高法今年3月發布網絡暴力典型案例時再次強調,是否構成犯罪,要綜合看侮辱信息的具體情形、傳播范圍、行為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因素。
換句話說,公眾人物身份、輿論熱度、社會關注度,都會影響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但它們并不是自動觸發刑事追訴的“快捷鍵”。就目前公開通報,警方已經明確坐實的是“微信群內多次發表侮辱性言論,造成惡劣影響”這一層事實;至于外界高度關注的那些更重的問題,比如是否存在更明確的組織、指使,多平臺擴散,是否伴隨“開盒”或捏造虛假事實,通報里還沒有展開。
很多網友最不愿放下的一個問題是:其他人呢?
這也是通報留下的可繼續追問的空間。警方已經寫明“對群內其他相關行為人員依法作出處理”,這說明事情并非只停在一個群主身上;但對公眾而言,期待更完整的信息公開,同樣合情合理——其他相關行為人員具體如何處理了?是否還存在更深一層的組織、指使與擴散鏈條?平臺有沒有同步履責、配合治理?
畢竟,前期輿論場里已經圍繞更大范圍的傳播、是否存在幕后推手、是否形成“飯圈化”操弄展開了廣泛討論。對這樣的事件,法治最有說服力的回應,是依法把該查明的事實查明,把該公開的結果公開,把該承擔的責任落到位。
公眾在意的,不止“抓到罪魁禍首”,人們更想確認一件事:為國爭光的運動員,能不能不再靠報警來換取清凈;法律能不能真正讓作惡者付出應有代價,真正給運動員一個清朗的輿論環境。
原標題:《全紅嬋網暴案:第一張罰單落地,不該止于一張罰單》
欄目主編:陳華
本文作者:解放日報 姚勤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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