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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