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3歲程序員中午健身時猝死是否算工傷”的話題在網絡引發熱議。不少上班族心中都打了個問號:工傷保險到底能保護哪些情況?4月7日,省人社廳提醒廣大勞動者:工傷保險的“保護圈”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大,即便沒有勞動合同、不構成標準勞動關系,符合6類情形,勞動者依然能認定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午休意外算不算工傷?
主要得看三點
2018年12月,北京某科技公司前端程序員劉某,在午休時間前往公司指定合作的健身房鍛煉,健身后被發現暈倒在更衣室,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司認為劉某的死亡屬于工傷,人社局卻作出不予認定決定。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劉某的死亡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起案例,為廣大上班族厘清了午休期間意外認定工傷的邊界。
按照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結合近年法院判例和人社部門認定實踐,午休健身猝死能否認定工傷,主要看三個核心要素:一是健身時段是否為單位規定、允許或安排的休息時段,是否屬于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二是健身場所是否為單位指定、合作提供,或是單位內部配套設施,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范圍;三是健身行為是否與工作相關,比如是單位倡導的健身活動,或是為了恢復工作狀態而進行的合理休息放松,而非純粹的個人私下行為。
簡單來說,若是員工自行利用午休時間,前往非單位指定的健身場所,進行純粹個人意愿的健身活動,突發意外通常難以認定為工傷;但如果是單位組織的午休健身活動、指定健身場所,或是健身行為與工作需求相關,那么認定視同工傷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這一判斷標準,既兼顧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明確了工傷保險的保障邊界,避免了“一刀切”的認定誤區。
同樣,職工在午休期間“主動加班”發生意外情況,也可以據此判斷。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合理范圍內,屬于“因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等“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理應認定為工傷。
無勞動合同≠無工傷保障
6類情形可兜底
在日常用工場景中,建筑行業的農民工、貨運行業的掛靠司機、超齡務工者等群體,常常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遭遇工傷后被用人單位推諉,誤以為自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此,人社部門明確,即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勞動者依然能依法認定工傷、享受相應待遇。
用工單位實施違法轉包或分包的,有資質單位兜底。在建筑行業,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包工頭”、包工頭再另行雇用勞動者進行施工的情況較為常見。包工頭所招用的工人雖然與建筑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但根據人社部門相關規定,一旦因工傷亡,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筑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單位允許他人掛靠經營的,被掛靠單位擔責。在掛靠經營中,掛靠人所招用的人員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但一旦掛靠人雇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主體責任。
特定“超齡人員”繼續被原單位聘用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勞動合同終止,與招用單位之間一般不再認定為勞動關系。但對于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以及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等特定“超齡人員”,人社部有明確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超齡人員”按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交通等項目,單位為超齡人員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即便已達到退休年齡并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工受傷同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超齡農民”進城務工的,不卡勞動關系。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據此,“超齡農民”與用工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影響工傷認定結果。
非法用工出現人員傷亡的,按不低于工傷標準一次性賠償。所謂“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聘職工,或者依法設立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情形。關于非法用工出現人員傷亡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人社部門提醒:
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是對勞動者因工作所受傷害提供補償和保障,其核心應是“因工”而非“勞動關系”。隨著平臺經濟、靈活就業日益普遍,打破傳統勞動關系框架的束縛,從實質用工的角度去把握工傷認定正在成為社會共識。
來 源: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武佳
責任編輯: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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