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化名)向李江(化名)出借款項,趙源(化名)為部分借款提供擔保。張海持三張共計80萬元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兩人還本付息。4月8日,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北京海淀法院查明,借條金額與轉賬金額不一致,有兩筆借款存在“砍頭息”(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時從中扣除利息);趙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擔保行為未獲法定代理人追認,不發生法律效力。最終,法院判決李江償還實際收到的借款53.5萬元及合法利息。
原告張海訴稱,李江分別于2023年11月9日、10日向其借款30萬元,共計60萬元,并出具借條,趙源為兩筆借款提供擔保。此外,趙源于2023年11月13日向其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李江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因借款均未按期償還,張海請求法院判令李江償還6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趙源承擔擔保責任;趙源償還20萬本金及利息,李江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李江辯稱,認可向張海借款的事實,但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條記載不符。第一筆借款實際僅收到20萬元,第二筆僅收到13.5萬元,張海在出借時已預先扣除部分本金。關于第三筆20萬元借款,雖借條由趙源出具,但該筆款項實際為其本人所借,趙源僅系代簽字,本人愿承擔該筆借款的還款責任。對于利息,其認為張海主張的利息2%過高,請求依法調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中,司法鑒定及法院宣告均確認趙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認知與自我保護能力存在明顯局限。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對趙源及其所在村支書的詢問情況,足以認定趙源長期處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其作為大額借款的擔保人或借款人所實施的行為,并非純獲利益,也遠超其心智可承受范圍。其法定監護人王某明確不予追認,故相關擔保及借款行為對趙源不發生法律效力,趙源不承擔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然人借款合同以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該案中的兩筆借款,借條雖記載借款30萬元,但實際轉賬分別為20萬元和13.5萬元;第三筆借款20萬元的借條雖由趙源簽署,但實際借款人為李江,且趙源的行為能力缺陷導致該借條對其無效。最終,法院認定李江應償還的借款本金為實際到賬的20萬元、13.5萬元及其自認的20萬元,合計53.5萬元,并依法支持合法利率范圍內的利息請求,駁回了張海其他訴請。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該案中,兩筆借款的借條金額高達60萬元,但實際出借金額僅為33.5萬元,張海仍要求按借條金額全額還款并主張月息2%的高額利息,實質上已構成高利放貸。法院嚴格依照實際交付認定本金,對超出法定利率保護上限的利息不予支持,體現了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貸的立法精神。
通訊員 馬躍然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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