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25年度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其中自然人林某訴易某在操縱三夫戶外(002780.SZ)股票期間造成損失,經第三方測算,林某獲賠157169.56元。
曾經的微博大V、三夫戶外前董事易偉,因涉操縱證券市場和非法薦股被罰沒9980.34萬元,在資本市場引起大量關注。
深圳市中院認為,該案對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的裁判規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立體打擊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了規則指引和裁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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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的微博大V、三夫戶外前董事易偉,因涉操縱證券市場和非法薦股被罰沒9980.34萬元 資料配圖
前董事易偉的兩宗罪
2021年8月13日,三夫戶外公告稱,公司董事易偉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立案告知書》內容如下:“因你涉嫌操縱‘三夫戶外’,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2021年7月30日,我會決定對你立案。”
之后,證監會公布了該案的詳細情況。
易偉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8月13日期間擔任深交所上市公司三夫戶外的董事,后因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辭去了董事一職。
行政處罰書顯示,易偉是上海春山新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山新棠)聯合創始人和首席執行官。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春山新棠成立于2015年,管理規模在0-5億元期間,其旗下有5只產品,但3只已清算,另2只則存在未完全披露年報信息的情形。
春山新棠旗下的基金產品正是易偉用來交易三夫戶外股票的通道之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到,根據資金關聯、交易硬件關聯、詢問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易偉以直接控制賬戶、受托管理賬戶、借入配資賬戶等形式實際控制76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用于交易三夫戶外。
據行政處罰書披露的細節,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間,易偉分四個階段集中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形式,操縱三夫戶外股票價格。
行政處罰書提到,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三夫戶外共計398個交易日,涉案賬戶組365個交易日存在買入成交,329個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的情況,賬戶組對倒量占市場競價成交量最高達到25.14%。
證監會認為,易偉存在影響三夫戶外股票價格的故意。主要體現在易偉向其實際控制的春山新棠交易員李某、黃某華發布交易指令,安排交易員按照其指定的時間和價格,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影響三夫戶外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截至目前,余股已全部賣出,賬戶組共計盈利2797.06萬元。綜上,易偉的行為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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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偉的微博截圖
光在二級市場收割“韭菜”不算完,易偉還線下收割。
2020年5月26日,易偉微博賬戶正式開張,宣揚其畢業于耶魯大學,富有投資經驗,是大型美元基金管理人。
之后,他又注冊使用微博賬號“申尚趣”和“古北老江湖”跟“易偉”賬號打配合,大力宣揚其投資理論并給出投資建議。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易偉未取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核準,不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及業務資質。但是2020年5月26日,易偉使用微博賬號“易偉”發布招募會員信息,內容為出售“老易投資教育小宇宙”船票及相關聯系方式。易偉通過微博、微信提供推薦個股、預測行情、指導操作等證券咨詢服務。
對此,調查認定,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共有534人加入易偉投資咨詢群,并實際向易偉指定收款銀行賬戶支付會員費。易偉合計收入2394.22萬元。以上事實有微博賬戶資料、數據截屏、郵件數據、資金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合上述違法行為,證監會沒收易偉操縱三夫戶外違法所得2797.06萬元,并處以2797.06萬元的罰款;沒收易偉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違法所得2394.22萬元,并處以2000萬元罰款。易偉最終總計被罰沒9980.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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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戶外門店
建立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樣本
深圳市中院認為,易某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及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形式,操縱三夫戶外股票價格,其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本案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開始日為2018年11月1日,結束日為2020年6月19日。以操縱行為結束日為起算時點,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6條之規定對影響消除日進行合理限定,認定2020年7月14日為影響消除日。
2021年8月14日,三夫戶外發布了《關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書暨董事辭職的公告》,明確披露了易某因涉嫌操縱三夫戶外股票而被立案調查,故以其后第一個交易日即2021年8月16日為案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揭露日。
因此在本案中,林某某的交易均發生在易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揭露日2021年8月16日之前,且揭露日在影響消除日2020年7月14日之后,林某某對易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并不知悉,其主觀上系善意。
此外,易某并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交易因果關系推定的證據,故本案適用交易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即林某某的交易與易某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具有交易因果關系。最終,深圳市中院判決易某賠償林某某投資損失。法院委托第三方對林某某的損失進行測算,損失金額為157169.56元。
易某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的意義,深圳市中院認為,涉及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并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提供更為具體的裁判規則。
本案在采納行政監管部門認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開始日、結束日的基礎上,論證了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26條認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影響消除日的合理性,并進而提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揭露日可能對投資者投資證券交易因果關系產生影響。如果揭露日在影響消除日之前,那么投資者在揭露日之后、影響消除之日之前的交易即不具備交易因果關系。
因此,深圳市中院認為,本案對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的裁判規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立體打擊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了規則指引和裁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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