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反向討薪”力度正逐年加碼。據第一財經不完全統計,截至2025年末,已有至少12家上市銀行在年報中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金額,合計近億元。其中,中國銀行以4717.82萬元居首,渤海銀行、浙商銀行、中原銀行三家追回金額均超千萬元。從2022年僅3家銀行披露,到如今覆蓋國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乃至民營銀行,“反向討薪”正從個案走向常態。
與此同時,業內普遍認為,銀行實際追索規模遠大于公開數據。不少銀行雖已執行薪酬追索扣回機制,但并未對外披露具體情況,呈現出“只做不說”的狀態。
什么情況下員工會被追回績效獎金?為何近年“反向討薪”名單越來越長?第一財經記者就此進行了深入研究。
2025年銀行“反向討薪”近億元
在“降薪”成為銀行業關鍵詞的大背景下,2025年上市銀行年報中,“績效薪酬追索扣回”一詞高頻出現。已發布年報的A股上市銀行及在港上市的內地銀行,幾乎均提及該機制,覆蓋國有大行、全國性股份行及城商行、農商行。
據第一財經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中國銀行、建設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中原銀行、瑞豐銀行等12家銀行披露了追索扣回金額,涉及金額接近億元。
其中,中國銀行金額居首。年報顯示,2025年該行共計對4630人次執行追索扣回,金額合計4717.82萬元,人均退薪約1萬元。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銀行已連續三年披露相關數據,且金額逐年上升:2023年追回2275萬元,2024年追回3250萬元,近三年累計追索扣回已超過1億元。
此外,渤海銀行、浙商銀行、中原銀行三家銀行追回金額也均超千萬元。渤海銀行追索扣回816人次、金額1958萬元;浙商銀行追索扣回970人次、金額1368.73萬元;中原銀行追索扣回金額1357.15萬元。華夏銀行則追索扣回577人、總額985.03萬元,距千萬元規模僅一步之遙。
部分銀行“反向討薪”雖總體金額不高,但人均被追索金額卻處于較高水平。以建設銀行為例,2025年該行對總行管理干部及相當層級人員共追索17人次,涉及金額199萬元,人均退薪超過11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反向討薪”已開始進一步下沉至部分地方性銀行。雖然整體數額不大,但標志著這一機制正在向中小銀行延伸。
例如,2025年,東莞農商行追索扣罰金額合計366萬元,瑞豐銀行追索扣回382.21萬元,晉商銀行追索扣回30人次、總金額約15.46萬元。
事實上,銀行“反向討薪”的實際覆蓋面與涉及金額,很可能遠大于上市銀行在年報中主動披露的數字。
廣東一位股份行內部人士李歐(化名)向記者分析了背后的原因。他表示,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確實是監管部門明確要求銀行建立的制度,但監管并沒有規定銀行每年必須對外發布相關數據。也就是說,“披露”目前仍屬于鼓勵性而非強制性的要求,各家銀行在執行層面擁有較大的自主空間。
據李歐觀察,近幾年來,雖然監管對薪酬追索的要求逐步明確,但許多銀行在實際操作中傾向于“只做不說”。
什么情況下可以“反向討薪”?
多家銀行“反向討薪”的背后,是績效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制度的逐漸完善。
這一機制一般指金融企業的高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重大風險損失,金融企業可對已發放的績效薪酬予以追回。
該機制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原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該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
2021年,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相關條款,并持續開展薪酬延期支付情況現場檢查和評估。
根據《指導意見》,員工觸發“反向討薪”包括八類情形。一是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的;二是被原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采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三是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四是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此外,部分高級管理人員超額發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在特定四種情形下也可能被追索。《指導意見》規定,第一種是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其次是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此外還包括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其他違規或基于錯誤信息發放薪酬這兩類情形。
華南一位國有銀行對公人士向第一財經表示,在實操中,最常見的情形就是“業務出風險就追回績效”。早年機制尚不完善,但近年來幾乎所有銀行都在執行。某項業務做成后,若后續風險暴露、形成壞賬,當年發放的績效獎金大概率需要“吐出來”。與此同時,受部分行業下行影響,早年業務如今出問題的概率也在上升。
這一機制并非停留在紙面上,已有司法判例予以支持。據裁判文書網2025年披露的一則判例,譚某自2015年起在某銀行西安分行工作,2024年4月,該行發布《情況通報》指出,譚某在某置業公司的授信業務中,存在貸前調查、出賬及貸后管理環節的履職不當行為,對造成的損失負有主要責任。基于此,銀行決定對譚某進行行政降級,并扣減其427414.33元的績效獎金。
銀行提交的《績效薪酬延期支付辦法》等規章制度顯示,譚某作為行長屬于風險重要崗位,其績效需按40%的比例延期支付,并與后評價緊密掛鉤。若發生重大不良貸款風險且后評價得分不足60分,返還比例將為零,甚至可能倒扣已發放的部分。該案在一審和二審中,法院均支持了銀行的主張,確認調崗降薪的合法性和扣回績效獎金的合法性。
“反向討薪”為何頻繁?
近年“反向討薪”名單逐漸拉長,背后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市場環境變化,二是制度體系逐步完善。
一方面,與市場環境變化有關。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副教授李楠指出,近年來銀行“反向討薪”增長,主要原因是過去在金融泡沫期開展的許多業務,在后續金融整頓中被視為違規,或已發生風險、處于風險處置中。他進一步解釋,銀行的正常業務對應著正常的薪酬制度,而涉及“反向討薪”的,往往牽涉違規業務或超越薪酬制度違規發放薪酬,例如違規銷售信托產品、違規吸存等。
李歐也補充稱,銀行高管的薪酬結構與具體的業務指標緊密掛鉤,包括業績達成情況、資產質量表現、風險控制結果等。如果某項業務指標未能完成,或者其分管的領域在業務落地后陸續暴露出風險、形成壞賬,即便當年的績效獎金已經發放,后續也很可能會被啟動追索程序。
另一方面,與制度體系逐步完善有關。從2010年《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提出延期追索要求,到2021年《指導意見》細化追索扣回的具體情形,監管框架逐步健全。據原銀保監會數據,截至2023年3月,95%以上的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追索扣回只是薪酬約束機制的一部分。除追索扣回金額外,績效薪資延期支付也是銀行年報中的高頻詞。
例如,中國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在2025年年報中對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時間作出規定:根據機構類型、規模和崗位風險管控職責,對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40%以上的績效薪酬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交通銀行則規定績效薪酬的一定比例實行延期支付,分三年兌現,原則上每年支付比例為1/3。
根據原銀保監會數據,截至2023年3月,95%以上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為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博通咨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認為,不能僅憑追索金額判斷銀行風控強弱,還需結合不良率等實質性指標綜合評估銀行風控能力。
2025年年報披露“反向討薪”的上市銀行,資產質量有所提升。以追索扣回金額較高的中國銀行為例,其2025年末不良率為1.23%,同比下降0.02個百分點。此外,浙商銀行、渤海銀行、華夏銀行2025年不良率分別為1.36%、1.76%、1.55%,分別同比下降0.02、0.02和0.0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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