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一般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質,旨在彌補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所遭受的損失。若同時主張,可能導致守約方獲得雙重賠償,使違約方承擔過重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根據《民法典》規定,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以彌補實際損失;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請求適當減少。因此,當違約金足以彌補損失時,僅主張違約金即可;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守約方可主張增加違約金數額以達到彌補損失的目的,而非同時主張損害賠償金與違約金。不過,針對遲延履行的懲罰性違約金,支付后違約方還需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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