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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圖
記 者|李卓謙
責 編|張晶
通訊員|吳明慧
正文共3948個字,預計閱讀需12分鐘▼
生活中,我們總能遇到這樣的困擾:窗外施工的轟鳴晝夜不停,鄰居家空調外掛機的嗡響徹夜難眠,共用院落里的鴿子叫聲反復干擾……這些看似“小事”的噪聲,不僅影響日常生活,更可能觸犯法律,構成侵權。
為了守護每個人的“安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專門設立“噪聲污染防治編”,用5章內容,對工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四大類噪聲污染的防治作出全面規范。記者通過三個典型案例,帶大家讀懂噪聲污染的法律邊界,了解將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實施的《生態環境法典》,學會用法律武器守護居住安寧。
道路施工噪聲擾民,無需超標證據也可獲賠償
2024年3月,某單位施工修建雙向四車道公路及配套工程,施工路段緊鄰張某家。張某認為施工范圍不符合法律規定,產生的大量噪聲、震動和粉塵,不僅影響自己的日常生活,還對房屋安全造成威脅,于是將施工單位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房屋重新裝修費用及精神損失費共計80萬元。
法院現場勘驗發現,案涉道路位于張某家西側,道路與房屋距離約15.34米,旁邊未施工的匝道距離房屋甚至不到10米,勘驗時道路正處于鋪油階段,現場有柴油發動機產生的噪聲。施工單位辯稱,2024年4月至5月的打樁作業確實產生了震動,但已向張某支付5000元震動影響費,打樁結束后便不再有震動。庭審中,張某提交了多段視頻,證明施工產生的噪聲和粉塵對其生活造成影響,但未提供噪聲超標的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不論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以外的其他責任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施工單位給付張某經濟賠償款3000元,駁回張某要求賠償房屋裝修費、棚子重建費的訴求。
是不是只有噪聲超標,才算噪聲污染,才能維權?實際上,即便噪聲未超過排放標準,只要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同樣可能構成侵權。
《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本案中,法院認為施工場地距離張某房屋較近,且存在夜間施工情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這樣的噪聲客觀上超出了一般公眾可忍受的范圍,對張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因此張某要求經濟賠償具有合理性。
同時,法院也明確了證據是維權的關鍵。張某主張房屋受損,要求賠償裝修費,但未提交證據證實房屋實際損失,也未進行房屋結構性安全鑒定,因此法院駁回了這部分訴求。而他提交的視頻證據能夠證明噪聲和粉塵對生活的影響,成為獲得賠償的重要依據。
此外,《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第五百七十二條對建筑施工噪聲作出具體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明確施工單位的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采取降噪、減震措施;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特殊情況需連續施工的,需取得相關部門證明并公告附近居民。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如果有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或未依法取得連續施工作業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情形,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法官提示,施工單位應規范施工,科學規劃施工時段,落實降噪、降塵、減震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干擾;群眾遭遇施工噪聲困擾時,要理性維權,通過拍攝視頻、錄音等合法方式固定證據,避免盲目索賠,既保障基礎設施建設順利推進,也守護好自身的生活安寧。
空調外掛機噪聲擾鄰,安裝不當需拆除
胡某與陳某兩家南北相鄰,無院墻相隔。陳某家北房后掛有一臺空調外掛機,胡某認為,這臺空調外掛機運行時產生的熱風和噪聲,嚴重影響自己一家的正常生活,于是訴至房山區法院,要求陳某拆除空調外掛機。
陳某辯稱,這臺空調外掛機自2016年安裝使用,胡某直到2024年才提出異議,且空調僅在夏季使用,使用時間為上午十點至下午六七點,并未對胡某的生活造成影響,因此不同意拆除。
法院現場勘驗后發現,陳某的空調外掛機緊鄰胡某家南側臥室,運行時產生的噪聲、熱浪直接吹向胡某家院落。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陳某在安裝空調外掛機時,未充分考慮相鄰方的生活便利,其空調外掛機產生的噪聲、熱浪超出了鄰里合理容忍限度,對胡某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響,最終判決陳某拆除空調外掛機。這起案例涉及的是社會生活噪聲污染,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噪聲類型。《生態環境法典》明確,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商業經營、娛樂場所、裝修施工、寵物鳴叫等產生的噪聲都屬于社會生活噪聲的范疇。《生態環境法典》雖未對具體某種行為作出專門規范,但提倡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法官表示,雖然每個人都有使用、安裝空調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不能干擾周圍的生活環境,不能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鄰里相處應以和為貴,安裝空調、洗衣機等家電時,要合理選擇位置,避免噪聲、熱浪侵擾鄰居。遭遇鄰里噪聲困擾時,應優先友好協商,理性化解分歧,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此,《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也有相應的規定: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共用院落養鴿子,未擾生活不構成侵權
朱甲與朱乙是姐弟關系,兩家人共用同一院落。朱乙在院落內搭建鴿子棚,飼養了10只鴿子,朱甲認為,朱乙未經過院落共用人同意,私自搭建棚子、飼養鴿子,鴿子的叫聲影響了自己的日常生活,于是起訴至房山區法院,要求朱乙限期拆除鴿棚。
法院現場勘驗發現,朱甲、朱乙分別居住在院落的北房、東房,朱乙搭建的兩個鴿子棚位于院落中央,基本不影響北房采光及院內通行,勘驗期間,鴿子偶爾發出叫聲。朱乙表示,自己會定期清理鴿棚,并愿意將鴿棚改小。此外,朱甲平時并不在此居住,僅在天氣暖和時才回院落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糾紛的引發是院落共同使用人對院內空地使用爭議所致,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營造鄰里之間和睦關系,院內空地作為公共空間,相鄰關系的相對方均應對院內空地使用承擔適度的容忍義務。本案中,朱甲主張鴿子叫聲影響生活,但未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且朱乙主動提出整改鴿棚,因此判決駁回朱甲的訴訟請求。
《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明確,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盡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同時,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也明確,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官表示,親屬、鄰里之間共用院落、伙道等公共空間,應對彼此生活環境和權利有適度的容忍,秉持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合理使用。飼養動物等行為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產生噪聲、異味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不得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妨礙,共同營造和睦、文明、宜居的生活環境。
法典解讀:
《生態環境法典》將噪聲來源分為四大類: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其中,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噪聲污染的認定上,一是超過噪聲排放標準,二是未采取防控措施且干擾他人生活,二者滿足其一即可構成噪聲污染。
對于四大類噪聲污染如何防治,《生態環境法典》也明確了具體的要求。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方面,工業企業選址應符合規劃要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等。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面,建設單位需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明確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應制定降噪方案,優先使用低噪聲設備;噪聲敏感區域禁止夜間施工,特殊情況需審批并公告等。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新建公路、鐵路、機場應避讓噪聲敏感區域;機動車禁止擅自改裝、轟鳴疾駛,使用音響器材需控制音量;機場、鐵路、公路運營單位需采取降噪措施,定期監測噪聲等。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盡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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