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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鳴山間、獸棲林間,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好圖景。但總有少數人受利益驅使或僥幸心理作祟,非法獵捕、圈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不僅破壞生物多樣性,更觸碰了法律紅線。
以案為鑒
非法收購、加工出售
李某等三人獲有期徒刑
飯店后廚里,藏著的不只是美味,還有“有期徒刑”?一家看似普通的飯店,竟暗地里收購、加工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供食客“嘗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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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間,李某伙同沈某、黃某等人非法收購東方白鸛、小天鵝、豆雁、華南兔、竹鼠、豬獾等野生動物,在其經營的飯店內加工出售給顧客食用。
經鑒定,東方白鸛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小天鵝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豆雁、華南兔等屬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涉案價值21.91萬元。
被告人李某、沈某、黃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經警方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4年10月,三人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至1000元不等。
普法速遞
這些法律紅線,碰不得!
口腹之欲的代價,究竟有多大?李某、沈某、黃某三人用親身經歷給出了答案。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條文,我們梳理了核心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若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收購、運輸、出售的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警方提醒
保護野生動物,共建美麗家園!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離不開對野生動物的珍視與守護。每一種生命,都是生態鏈上不可或缺的一環;每一次非法捕殺,都是對自然平衡的粗暴破壞。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切莫為一己私利鋌而走險。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不僅涉嫌刑事犯罪,還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和高額的民事賠償。那些被端上餐桌的“野味”,不僅可能攜帶未知病毒,更可能成為將自己送進牢獄的“罪證”。
法律的底線不可觸碰,生態的紅線不容逾越。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共同的家園。請廣大群眾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拒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不購買、不食用、不炫耀。如發現相關違法犯罪線索,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讓我們從自身做起,尊重生命、敬畏自然,用實際行動守護綠水青山,為子孫后代留下一份生機勃勃的生態厚禮。
來 源:豐城公安
編 輯:陳方圓
審 核:占向勤
核 發:陳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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