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懷胎生下來的孩子,轉手就賣掉換錢。你能想象嗎?親生父母,親手把孩子當成商品,一個標價幾萬塊——這不是電影,是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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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最高法發布了這起典型案例:李某會和他老婆張某榮,從2016年到2023年,七年時間里,先后生一個賣一個,一共賣掉5個親生子女,非法獲利47萬。法院判主犯李某會十一年六個月,他老婆從犯判五年。
網上炸了鍋。有人說“怎么會有這么惡毒的人”,有人說“想錢想瘋了”,還有人直接罵“不配為人”。可你知道嗎?居然真有人覺得“自己的孩子,自己有權處置”。這種想法,荒唐不荒唐?
今天必須掰扯透這個法律常識:孩子絕對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法律從不認為你生了孩子,就等于你擁有了“處置權”。恰恰相反,你生了孩子,就意味著你背上了天大的責任:撫養、教育、保護,一樣不能少。把親生孩子賣掉換錢,這不叫“家事””,這叫拐賣兒童罪,是重罪,最高能判到死刑。
那有人問了:賣自己家的孩子,跟拐別人家的孩子,能一樣嗎?法律告訴你:一樣。刑法第240條寫得很明白,“拐賣婦女、兒童”的,不管被拐的是誰家的,包括親生子女,只要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統統按拐賣兒童罪論處。你收了錢,把孩子交給別人,根本不問對方有沒有撫養能力、孩子以后過得好不好——這就不是送養,是赤裸裸的買賣。
更可恨的是,這倆人根本不是一時糊涂。他們已經有好幾個孩子了,還把生育當成“賺錢生意”——生一個賣一個,七年賣了五個。這是蓄意犯罪,主觀惡性極深。網友說得對:“這種人哪來的良心?”虎毒還不食子呢,他們連畜生都不如。
那法院判得重不重?主犯十一年半,有人覺得輕了,說“應該無期甚至死刑”。咱們客觀分析一下:拐賣兒童罪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加重情節的可以十年以上到無期、死刑。這里五個孩子、持續多年、以生育為牟利手段,確實惡劣。但司法實踐中,出賣親生子女通常比拐賣他人子女量刑稍輕——因為父母在出賣時往往沒有使用暴力、綁架等手段。不過這個案子,法院已經算從嚴了,主犯十一年半,在同類案件里不輕。但說實話,五個孩子的命運,換這十一年半,怎么算都讓人心里不是滋味。
更讓人揪心的是,那五個被賣掉的孩子,現在在哪?過得好不好?法院倒是做了件好事:剩下的未成年子女(估計是沒賣掉的)協調民政、學校給了臨時監護、補助金和助學金,還有志愿者持續回訪。可那些已經賣出去的五個孩子呢?能不能找回來?買家要不要追責?這些問號,比判決本身更讓人睡不著覺。
最后說一句扎心的大實話:孩子從來不是父母“生”出來的東西,而是借由父母來到這個世界上的獨立生命。他們有自己的尊嚴、權利和未來。你可以窮,可以難,可以養不起——但你可以送養給合法機構,可以向社會求助,唯獨不能把孩子當成標了價的貨物。
法律能判一個人的刑,卻補不回一個孩子被賣掉那天的眼淚。我們之所以憤怒,之所以要嚴懲,不只是為了懲罰那對夫妻,更是為了告訴每一個父母:孩子不是你口袋里的東西,想賣就賣。他們是活生生的人,是這個社會最后的底線。
底線破了,人就不成其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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