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小酌本是情誼
可一杯自制藥酒
卻釀成了無法挽回的悲劇
近日
仁懷市人民法院
依法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好友相聚飲藥酒 不幸中毒致身亡
張三與李四系多年同事好友。2024年7月,受李四邀約,張三攜妻子陳二一同到其家中做客并留宿。次日清晨,李四從車內拿出一罐自制藥酒,詢問張三是否飲用,并告知其為藥酒,只能少量飲用。張三隨后自行倒取約一兩品嘗,飲用后不久便告知李四自己嘴唇發麻,李四稱自己飲用時也有此反應,未予重視。
此后,張三不適感加重并出現嘔吐等癥狀,陳二予以照顧,李四及其妻子劉一僅提供水、醋試圖緩解。直至張三癥狀嚴重,李四才撥打120急救電話,而張三經送醫搶救無效后死亡。經司法鑒定,案涉藥酒及張三胃內容物中均檢出烏頭堿成分,張三系因烏頭堿中毒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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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家屬索賠百萬 雙方各執一詞
張三近親屬陳二等人將李四、劉一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14萬余元。
庭審中,李四、劉一辯稱:一是已盡救助義務,對藥酒含劇毒烏頭堿無認知,自身無過錯;二是張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過量飲酒存在重大過錯;三是劉一并非藥酒提供者,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
厘清案件事實 核定損失金額
仁懷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藥酒由李四提供,其明知飲用該藥酒會出現嘴唇發麻反應,卻在未明確判斷藥酒毒性、飲用量及禁忌人群的情況下,仍向張三提供藥酒;張三出現不適后,李四未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存在過錯。經核定,原告因張三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13余萬元。
法院認定
多方過錯交織 酌定責任比例
法院認為,本案系生命權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被告李四作為藥酒提供者,明知飲用異常卻未核實毒性、日常飲用量及禁忌人群,擅自將該藥酒提供給張三飲用,進而導致張三死亡結果的發生,故被告李四未盡到一般人所能應盡的注意義務。張三飲用藥酒后出現異常癥狀,此時李四等人已經知曉危險性,但還是因過于自信僅采取倒水、喝醋等方式幫助張三解酒,并非第一時間送醫治療,存在過錯;張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動飲用藥酒,亦缺乏自制力,自身存在過錯;原告陳二作為家屬,在張三明顯不適時未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導致延誤救治,亦存在過錯;考慮到李四系好意施惠,無償請客,可酌情減輕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各方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依法判決李四承擔30%賠償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藥酒非普通酒水,飲用需慎之又慎
本案的發生,為所有人敲響了警鐘。藥酒系以藥物泡制而成,并非普通酒水,部分中藥材本身含有毒性,若泡制、飲用不當,極易引發中毒甚至死亡的嚴重后果。法官在此提醒:
1.切勿輕信民間“偏方”,不要隨意購買、泡制來源不明的藥酒,購買藥材、泡制藥酒應前往正規醫療機構,遵循專業醫師或藥師的指導,明確藥材成分、功效、禁忌及飲用方法。
2.切勿隨意向他人推薦、提供自制藥酒,人與人的體質千差萬別,看似對自己有益的藥酒,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避免釀成悲劇。
3.飲酒后若出現身體不適、異常癥狀,應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采取專業的救治措施,切勿心存僥幸,輕信“土方法”延誤最佳救治時機。
供 稿:桐梓法院九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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