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正式施行。3月31日,在國家醫保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醫保局副局長黃華波指出,《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有利于提高醫保基金監管精細化水平,更好地打擊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和欺詐騙保行為,提升醫保治理效能。國家醫保局將以此為契機,制定完善相關配套行政規范性文件,進一步規范基金監管,提升基金監管質效。
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顧榮指出,《實施細則》將醫保基金監管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典型問題予以進一步細化,為嚴厲打擊欺詐騙保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據了解,《實施細則》共5章46條,進一步明確了醫保行政部門監管職責、經辦機構審核責任、定點醫藥機構主體責任等,對長期護理保險等新領域的監管依據作出規定。
顧榮表示,國家醫保局將重點打擊以“車接車送”“減免費用”“給好處費”“贈送米面油”等方式進行騙保的問題。明知他人實施欺詐騙保行為,仍然參與其組織的違法活動,接受贈予財物、減免費用或者提供額外服務的,可以按照欺詐騙保進行處罰。
顧榮指出,將重點打擊倒賣“回流藥”等問題。定點醫藥機構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醫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以騙保為目的,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仍然協助其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
他舉例稱,在實際監管中曾發現,有藥販子同時拿著十幾張醫療保障憑證去某醫院開藥,而醫務人員沒有核對任何身份信息或委托手續就直接配合開藥,這就屬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具體來看,《實施細則》細化了常見的個人騙保有關情形,為執法提供了清晰的“負面清單”。一是通過造假騙取醫保待遇。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獲得醫療救助待遇、門診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待遇、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待遇、生育津貼等醫保待遇的,可以按照欺詐騙保進行處罰。二是出租、出借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并非法獲利。將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三是冒名享受醫保待遇。憑借其他參保人員從定點醫藥機構開具的醫藥服務單據、處方就醫購藥,實際享受醫保待遇的,可以認定為存在以騙保為目的。四是重復享受待遇。故意隱瞞醫藥費用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負擔的事實,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并獲得支付,經催告后仍不返還的,可以認定為以騙保為目的。
為防止定點醫藥機構利用主動解除協議或不續簽協議來規避監管,《實施細則》明確設置了退出定點前的檢查機制,定點醫藥機構申請解除服務協議或者不再續簽服務協議的,醫保經辦機構可以視既往協議履行情況、提出解除協議的原因,或者根據醫保行政部門的要求,對醫保基金結算費用開展全面核查。核查發現涉嫌違法或者違反服務協議使用醫保基金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解除或者不再續簽服務協議。
顧榮表示,近年來,醫保部門在堅持嚴查嚴打、保持基金監管高壓態勢的同時,高度重視打防結合,不斷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全流程、全領域、全鏈條的智能監管體系。這個智能監管體系可以概括為“三道防線”和“兩大功能”。其中,“三道防線”包括醫藥機構端事前提醒、經辦端事中審核、行政端事后監管,通過事前、事中、事后有效銜接,形成梯次攔截違法違規行為的協同效應;“兩大功能”,即賦能各級醫保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以及廣大定點醫藥機構。“我們已研發了幾十種大數據監管模型。”顧榮表示,針對醫保基金監管點多、面廣、鏈條長的實際,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方式破解人少事多的難題,建設了醫保基金監管智能監管規則庫、知識庫,為經辦審核提供有力支撐。同時賦能廣大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事前智能提醒,把各類違法違規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減少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
記者從此次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近5年來,各級醫保部門共追回醫保資金約1200億元,醫保基金監管工作成效顯著。而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的《2025年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快報》,全國醫保系統去年共追回醫保基金342億元,通過智能監管子系統挽回醫保基金損失30億元;同時,利用藥品追溯碼對倒賣“回流藥”開展全鏈條精準打擊,核查24萬余條疑點線索、檢查定點醫藥機構12.47萬家、處理違法違規機構3.91萬家,聯合公安機關偵破695起倒賣“回流藥”案件,抓捕職業騙保人2576人。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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