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4月1日消息,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員工能否以此要求工傷賠償?近日,茌平法院披露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2023年3月,劉某某入職山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筑公司),7月12日18時30分,劉某某下班駕駛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與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某全身多處骨折、顱腦損傷。
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劉某某先后在兩家醫院住院治療共計92天,并獲得王某及其保險公司賠付的各項損失共計42萬余元,賠償款項已全額履行完畢。
2024年3月,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劉某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
劉某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經審理,裁決支持了劉某某的仲裁請求。
建筑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主張劉某某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全額賠償,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屬于重復獲賠,違反民事賠償的填平原則,請求法院判令其無需向劉某某支付任何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某雖已從侵權人處獲得民事賠償,但僅醫療費已獲足額賠付,其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均不屬于法律禁止重復獲賠的范圍,依法應予支持。
同時,劉某某已向建筑公司提出解除用工關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法定支付條件。
對于建筑公司提出的"填平原則"抗辯,法院認為,填平原則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工傷保險待遇兼具社會保障屬性與損失填補屬性,僅在醫療費用這一直接財產損失項目上,參照填平原則禁止重復獲賠,除此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不適用侵權賠償的填平原則。
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已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為由,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工傷保險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駁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某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劉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236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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