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不良資產行業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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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不良資產頭條
打擊非法催收的力度不斷升級。
3月30日,市場消息稱:3月28日下午,浙江金華市萬達廣場某寫字樓內,警方出動兩輛大巴車,將一家催收公司的數十名員工帶走,同時查封了整層辦公區的電腦、服務器、工作手機等所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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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層帶走、跨省抓捕
據知情人士透露,3月28日被帶走的催收公司為行業頭部機構,該公司工商登記信息顯示2024年參保人數約1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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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截至目前,未有警方通報。
而上周亦有消息稱:浙江警方跨省奔赴武漢,將某助貸平臺的內催團隊共計17人帶走調查。
多個行業公眾號和社群的信源指出:該內催團隊在M1階段(即逾期1-30天)便違規使用了“信修”手段,利用三方號碼解碼工具,非法獲取借款人的第三方聯系人信息,并進行高頻外呼催收。
在貸后管理領域,M1階段通常被視為“黃金催收期”。這一階段的債務人,逾期時間短,往往是因為遺忘或短暫的周轉困難而逾期,失聯概率極低,還款意愿也相對較高。
M1階段掌握的信息越充分,施壓越精準,回款率就越高。
于是,“信修”這種本應在失聯修復場景下使用的“最后手段”,被前置到了催收的最前端。
在M1階段就動用“信修”,甚至去破解通訊錄找第三方聯系人,這在合規層面幾乎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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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嚴打繼續升級
近年來,出現在浙江的“大巴帶走”震撼場面并不鮮見.
2025年8月,浙江嵊州某科技公司非法催收案,200余人被抓,三輛大巴押離;
2025年12月,浙江嘉興某催收公司被一鍋端,兩輛大巴帶走約100人。
據了解,2025年6月至11月,公安部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17個重點省市開展金融領域 “黑灰產” 違法犯罪集群打擊行動,將暴力催收作為重點整治方向。與以往零散整治不同,此次專項行動是全鏈條打擊,不僅打擊一線催收人員,更注重深挖背后的組織策劃者、資金提供者、技術支持者,形成 “打擊團伙 + 斬斷鏈條 + 鏟除土壤” 的治理格局。
全國公安經偵部門先后組織近60次集群打擊,立案查處案件1500余起,打掉職業化犯罪團伙200余個,涉案金額累計近300億元。
暴力催收整治力度不斷加大,多數持牌金融機構的合規催收早已形成一套標準化、規范化的流程,既保障債權方的合法權益,也充分尊重借款人的權益。尤其是在監管趨嚴的背景下,銀行親自下場布局催收團隊、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也逐步完善了內控體系。
合規催收的核心是“分層施策、理性溝通、全程留痕”,從逾期初期到長期逾期,每個階段都有明確的操作邊界和合規要求,具體來看:
對于逾期1-7天的初期客戶,核心以溫和提醒為主,通過官方短信、單次電話告知逾期天數、罰息計算方式,同時主動告知協商還款渠道,目前這塊業務很多公司已經引入了AI催收;
針對8-30天的中期逾期客戶,由專屬催收專員一對一溝通,先耐心了解逾期原因,對有還款意愿但暫時困難的客戶,主動制定個性化還款方案,靈活設置分期期限,合理減免超出法定上限的息費;
對于31天以上的長期逾期客戶,優先協商還款,對惡意失聯、逃廢債的客戶,僅通過發送律師函、提起司法訴訟等合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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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政策密集出臺
暴力催收的屢禁不止,既源于部分機構合規經營意識淡薄、唯回收率論的考核導向,也與第三方催收機構管控不嚴等問題相關。
今年年初,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貸款催收工作指引(試行)》。
這份文件從催收行為、第三方機構管理和內控建設等三大維度對催收工作進行規范,并對標準進行了細化,比如嚴禁每日22:00至次日8:00開展催收,同一聯系方式當日撥打頻次不宜超過6次,從時間與頻次兩方面避免對債務人造成騷擾;首次聯系需主動表明機構身份,禁止冒用司法機關名義,同時明確列出暴力威脅、隱私泄露、誘導以貸養貸等8類絕對禁止行為。
此外,對于第三方機構的約束一直是行業存在的痼疾,金融機構往往對于第三方委外催收“疏于管理”,一方面有管理機制上的客觀問題,另一方面,主觀上為了追求高回收率,一些機構對于委外暴力催收的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能完成清收皆大歡喜,出了問題委外機構負責。
2026年春節前后,監管層向多家持牌消金公司發文,明確提出逾期M2(60天以內,含M1、M2)不得委外催收。以往,外包催收憑借“按回款付費、轉移合規風險、績效施壓便捷”的三重優勢,成為持牌消金公司貸后管理的主流選擇,尤其在案量龐大的M1、M2階段,外包機構承擔了逾七成的催收工作。
M1、M2階段作為逾期初期,借款人多因短期資金周轉困難、遺忘還款等非惡意原因逾期,卻成為違規催收的重災區。
長期以來,消金機構將M1、M2催收外包后,普遍存在“重結果、輕管理”的傾向,對合作機構的催收流程、人員資質、合規操作缺乏有效監控。
部分外包機構層層轉包,甚至與黑灰產勾結。
監管層意圖通過“內催強制要求”從源頭規范催收行為,倒逼機構構建“貸前審批-貸中管理-貸后催收”的全流程自主風控閉環。
在加強委外催收監管的背景下,不少金融機構都在縮減委外催收團隊規模,轉向自主催收。
一方面,機構需摒棄“唯回收率論”的考核模式,提高合規指標在考核中的占比,從源頭杜絕催收人員的違規動機,同時加強催收人員的合規培訓與心理疏導,提升專業素養,讓催收人員既能合法回收賬款,也能理解借款人的實際困難;
另一方面,對于委外催收業務,需建立“準入-管控-退出”的全流程管理體系,嚴格審核第三方機構資質,定期開展合規檢查與培訓,不定期抽查催收錄音,對違規機構立即暫停合作、扣除保證金,情節嚴重的永久納入黑名單,從源頭杜絕第三方催收的違規行為。
同時,機構應暢通投訴反饋渠道,24小時響應借款人的催收投訴,做到有核實、有反饋、有整改,及時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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