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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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上午,三張實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函件在社交平臺登上熱搜。函件顯示,有人在3月30日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稽查局實名舉報藝人鞠婧祎。據媒體報道,30日當天,鞠婧祎與郭敬明合作的新劇《月鱗綺紀》曾傳出將于31日定檔、4月1日空降上線的消息。
該舉報信日期為2026年3月30日,信上描述鞠婧祎申報1100萬元,實際收入超5000萬元,瞞報比例超過百分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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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稽查局則開出了“接收回執”,表明已受理舉報并啟動稽查程序,同時承諾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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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中午,鞠婧祎方發布聲明,聲明中提到,近半年來,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頻繁通過賬號“絲芭傳媒”,發布“有關藝人及所涉案件的不實信息,企圖操控輿論,扼殺藝人的演藝事業”。
聲明中,鞠婧祎方控訴絲芭傳媒多次發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意在“誹謗藝人存在不當或違法行為”。尤其是31日有關鞠婧祎的偷漏稅舉報,是“完全沒有事實依據的虛假信息”,導致“公眾對藝人產生嚴重誤解”。
鞠婧祎方正式聲明提到,自己與絲芭傳媒之間的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我方始終堅決抵制一切炒作案件、引導輿論、干擾司法程序、誤導監管機構的惡意行為”。
同時,鞠婧祎方表示,始終“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積極履行公民應盡的納稅等義務,并已積極配合完成相關抽查、檢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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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絲芭傳媒 發布《關于“絲芭和藝人鞠婧祎糾紛和解”網絡不實謠言的聲明》,其中提到,絲芭未曾與任何鞠婧祎方的所謂工作室、工作團隊、劇宣團隊、網宣團隊,或任何關聯人員,關聯組織進行任何方面的洽談和解事宜。聲明中還公布了目前糾紛進展:絲芭與鞠婧祎的經紀合約糾紛正在司法審理階段,雙方從未達成任何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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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絲芭傳媒 微博曾發文“致藝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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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點點→
什么是偷逃稅?
偷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偷稅作出了規定,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逃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符合逃稅行為的特征。即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
漏稅:漏稅是由于行為人對稅收規定、財務會計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報應稅項目等過失行為,而導致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偷稅表現為故意不繳稅或少繳稅;逃稅表現為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目的也主要是為了逃避稅款的繳納;而漏稅主觀上則不具有不繳或少繳的故意。
(2)社會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不同:偷稅、逃稅社會危害性大,法律后果更為嚴重,偷逃稅數額較大將觸及刑事責任,而漏稅通常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偷逃稅款會受到什么處罰?
針對偷逃稅行為的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均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若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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