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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父母留下一套單位房,未立遺囑。
小兒子照顧失能母親十年,日夜陪護,同住至其去世,之后繼續(xù)居住。
兩位兄姐突然起訴:“房子是遺產,你得騰房,還要賠我們48萬租金!”
小兒子反駁:“我出錢交房款、裝修、照護,你們從不來探望,憑什么分?更別說要房租!”
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小兒子所有,他向兄姐各支付66萬元折價款——但“租金”請求被全部駁回。
1990年,趙先生和錢女士以約1萬元購得甲公司一套公房(53平米),登記在趙先生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1999年趙先生去世,未留遺囑。
2007年,該房納入危舊房改造,甲公司啟動集資建房項目。根據(jù)政策,老房可折價抵扣新房購房款。
小兒子趙某3作為甲公司員工,簽署了《購樓安置協(xié)議》,并代父母交納全部購房款12萬余元——其中老房折價5.68萬元,其余為現(xiàn)金補足。
2009年,新房交付,即一號房屋(88平米)。雖登記在甲公司名下,但甲公司向主管部門報備的購房人始終是趙先生。
此后,錢女士搬入一號房屋,由趙某3夫婦及兒媳孫女士共同照料。
錢女士患阿爾茨海默病、一級殘疾,吞咽困難需鼻飼,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趙某3一家日夜陪護整整十年,直至2019年錢女士去世。
此后,房屋由趙某3女兒居住。
2023年,大哥趙某1、二姐趙某2提起訴訟,要求:
三人平均分割一號房屋;
趙某3支付自2019年1月起至實際騰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費”,按每月4000元計算(累計近48個月,約19.2萬元)。
趙某3堅決反對:
“房子是我用父母老房資格申請、自己掏錢買的!母親癱瘓十年,你們從未探望,現(xiàn)在房子升值了就來分?還要我付‘租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第一,一號房屋屬于遺產。
老房系趙先生、錢女士夫妻共同財產;
新房雖由趙某3簽約付款,但使用了老房折價款,且甲公司備案購房人為趙先生;
錢女士作為共有人,在世時有權置換新房,故一號房屋應屬其個人財產,其去世后轉為遺產。
第二,趙某3應多分遺產。
錢女士一級殘疾、失能臥床十年,需專業(yè)護理;
趙某3與其共同生活,承擔全部照護責任,有住院病歷、殘疾評定、多位鄰居證人證言為證;
法院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酌情判定:趙某3繼承60%,趙某1、趙某2各20%。
第三,“房屋租金”請求不成立。
房屋在遺產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共有,每位繼承人均有權居住使用;
趙某3未將房屋出租牟利,也無證據(jù)證明其阻止兄姐居住;
故所謂“占用費”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此外,兒媳孫女士作為第三人,主張因長期照料婆婆應分得10%份額。法院認為:其行為發(fā)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屬于協(xié)助丈夫履行贍養(yǎng)義務,已在趙某3多分份額中予以體現(xiàn),不重復評價,駁回其請求。
最終判決:
一號房屋歸趙某3所有;
趙某3向趙某1、趙某2各支付66萬元房屋折價款(按330萬總價×20%);
駁回全部“租金”訴求;
駁回兒媳的獨立繼承請求。
這起案件傳遞三個重要規(guī)則:
老房折價換購的新房,仍屬父母遺產,不能因簽約人或付款人不同而否定;
對失能老人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法院明確支持多分遺產,體現(xiàn)“權利與義務對等”;
繼承人居住共有遺產房屋,不構成侵權,無需支付“使用費”或“租金”。
作為處理過大量類似糾紛的律師,我們建議:
若長期照料老人,務必保留醫(yī)療記錄、護理支出憑證、鄰居或社區(qū)證明;
即使未直接出資購房,只要基于家庭合意使用父母房改資格,新房仍可能被認定為遺產;
起訴要求“房屋占用費”極易敗訴,應聚焦產權確認與合理補償。
法律既尊重血緣平等,更尊重事實付出。
如果您正面臨“父母留房未立遺囑”“兄弟姐妹爭產”“盡孝者反被索賠租金”等困境,請不要猶豫。專業(yè)的事,應交給專業(yè)的人處理。
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法定繼承、贍養(yǎng)義務認定、單位房改房確權等復雜家事糾紛。歡迎來電獲取一對一解答。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jīng)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jīng)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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