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很多老百姓在信訪維權反映問題時,會遇到工作人員找借口、拖沓不給辦事的情況,導致反映的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
不過,現在不用擔心這種情況出現了。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中,增加了關于信訪工作的處分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信訪工作人員如果出現以下四種行為,不僅本人要受到處分,相關領導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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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對于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推脫、拖延,或者超過規定時限不予答復,或者在事實清楚、訴求合理的情況下不予解決,這些行為都屬于追責范圍。群眾在反映問題時,可以保留好遞交材料的憑證,記錄相關時間節點。如遇推諉,可向上級信訪部門反映。
二、對規模性集體訪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在處理集體上訪時,如果工作人員敷衍應對、處置不當,造成事態擴大或矛盾激化,相關責任人也需承擔責任。群眾在集體反映問題時,應依法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理性表達訴求,避免采取過激行為。
三、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如果有關部門不重視、不落實,導致同一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責任人也將被追責。群眾如果反映的問題長期未解決,可以了解上級是否已提出整改建議、是否得到落實。
四、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
包括濫用職權、不作為,侵害群眾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已經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導致信訪事項發生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同樣會被嚴肅處理。
此外,還有其他不正確履職的行為,也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追責。上述行為一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者都將受到處理,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職務、留黨察看直至開除黨籍等處分。
對于群眾而言,可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保留好信訪材料的遞交憑證、回執等,并記錄接待人員、回復情況等信息;二是按照逐級信訪的原則,先向基層單位反映,避免越級上訪;三是如遇推諉拖延,可向工作人員說明相關規定;四是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必要時也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這次新規明確了信訪工作的責任,無論是工作人員還是領導干部,如果不履行職責,都將面臨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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