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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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采購安裝項目的合同定性,直接決定管轄規則:被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專屬管轄(不可約定);被認定為承攬合同,則適用一般合同管轄(可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
那么,設備采購安裝項目哪些屬于承攬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
我們通過最高院幾個案例來梳理一下法院一般裁判規則:
1. 工作內容以設備采購制作為主,安裝為附屬服務
最高院案例:《山西陽煤某化工有限公司與萍鄉市某環保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承攬合同以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為工作內容,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建設工程為工作內容。本案中,合同約定承攬范圍包括脫硫工段、蒸氨、苯回收等工段的設備與材料采購、制作、安裝,但不含土建、電器、自控儀表、采暖通風、避雷設施、給排水、消防設施等公用設施。案涉工作內容更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
關鍵識別點:設備采購制作占主導,安裝僅為配套;不涉及建筑物主體結構的施工;工作成果具有可移動性,不構成不動產的固定組成部分。
2. 工作成果為動產或臨時建筑,不構成不動產添附
最高院案例:《江西省某裝箱有限公司與廣東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集裝箱本身系動產,經裝配后形成的活動板房明顯有別于一般建設工程,應屬于承攬合同糾紛。
3. 合同標的為門窗加工安裝,但規模較小、不涉及主體結構
最高院案例:《袁某與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政府行政申請再審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甲公司與袁乙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約定內容包括玻璃門窗、玻璃欄桿、百葉安裝、外墻干掛等,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不屬于建設工程的范疇。
據此,法院認定屬于承攬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設備采購安裝項目幾種情形可簡單總結如下:
(一)以 “設備采購為主、安裝為輔” 的項目(最常見)
(二)獨立設備系統集成、安裝項目(非建筑附屬工程)
(三)動產設備的修理、維護、改造項目(純承攬)
(四)裝配式、可移動設備 / 設施安裝項目(最高法明確不屬建工)
(五)僅提供設備安裝服務(無采購)的項目(純安裝承攬)
周軍律師提醒,設備采購安裝項目并非當然適用專屬管轄,大量 “采購為主、安裝為輔、無土建、動產屬性” 的項目,本質是承攬合同,適用一般管轄,可自由約定管轄法院。簽約時精準定性、明確約定管轄,可有效規避專屬管轄被動、合同無效、責任加重的法律風險。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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