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房票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權予以執行
——謝某博與蔡某輝執行實施案
入庫編號:2026-17-5-101-004 / 執行實施 / 首次執行案件 /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4)閩0205執保1819號之一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6.03.23
執行要旨
被執行人持有的可轉讓房票具有財產價值、流通性以及地方政策性,執行法院可在地方房票政策的框架下依法執行。被執行人申請對房票自行變賣的,執行法院應當綜合考量票面價值、政策獎勵、特定時期的市場流通情況、被執行人的債務情況以及債權人意見等因素,決定是否予以準許。決定準許的,應當監督被執行人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變賣,并控制變賣的價款。
關鍵詞:執行 首次執行案件 執前督促 財產權 房票 地方政策 自行變賣
基本案情
謝某博與蔡某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閩0205民初139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蔡某輝應向謝某博償還借款本息人民幣40萬余元(幣種下同)。2024年6月,法院依謝某博的強制執行申請并經其同意,啟動執前督促程序。同年10月29日,謝某博提供蔡某輝有房票的財產線索。經核實,依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某征遷公司應向蔡某輝出具票面價值為270余萬元的房票作為征收補償對價。法院遂向某征遷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蔡某輝名下的房票。蔡某輝申請以票面價值9.6折的價格自行變賣房票。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執行人蔡某輝除本案外還有6件案件處于終本狀態,未清償債務金額共計60萬余元。以票面價值的9.6折的價格處置案涉房票符合市場行情,且處置變價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遂準許蔡某輝的變賣申請,并完成案涉房票解除凍結、轉讓、登記變更、交付以及變賣價款支付全流程工作。
蔡某輝以房票變賣款自動履行債務,謝某博于2024年11月19日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同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閩0205執保1819號之一執行裁定,解除對案涉房票的凍結。涉及被執行人蔡某輝的其他6件終本執行案件,亦以房票變賣款清償后執行完畢。
執行理由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被執行人蔡某輝持有的房票能否作為其責任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及如何變價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33條規定:“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并控制變賣的價款。”據此,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均可為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標的。“其他財產權”亦應為被執行人合法享有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房票系地方政府為拓展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依據征收補償協議將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計入票面價值并發放給被征收人的憑證。房票憑證雖然不是法律明文列舉的財產性權利憑證,但是依照不同地方政府的房票政策規定,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用于購房、兌付成現金或者向第三人實名轉讓等,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及流通價值。如《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住宅房屋征收房票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住宅房屋時,將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計入房票面值并發放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房源實現補償安置的方式。”故此,房票作為貨幣化征收補償的補充方式之一,是被征收人的合法征收補償利益,可以歸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財產權”范疇,人民法院可予以凍結、處置,無需等待被執行人取得房產后再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此有利于避免機械執法,及時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當然,房票具有明顯的地域屬性,不同的地方政策,相應的司法處置亦應受地方房票制度的政策閉環管理,以避免司法行為對房票市場的不當干擾。被執行人申請對房票自行變賣的,法院應當綜合考量票面價值、政策獎勵、特定時期的市場流通情況、被執行人的債務情況以及債權人意見等因素,決定是否予以準許。
本案中,根據前述廈門房票政策第三條規定的房票使用規則,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向任意第三人實名轉讓,受讓人受讓房票后可使用房票購房,并根據使用時間享受房票票面價值5%或2%的政策獎勵。被執行人蔡某輝申請以票面價值的9.6折轉讓房票,該價格符合廈門市當時房票市場的公開交易價格,蔡某輝雖另有其他債務,但其房票變價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謝某博對此亦無異議。執行法院遂準許蔡某輝的申請,在房票交易現場對案涉房票的解封、轉讓、登記變更、交付以及變賣價款支付等程序進行全流程監管,監督變賣款項立即向債權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在款項收訖后,當場簽訂結清證明,并向執行法院撤回執行申請。本案的財產處置流程限縮至20天,高效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2020年修正)第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33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住宅房屋征收房票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廈府辦規〔2025〕4號第1條)
執行: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24)閩0205執保1819號之一執行裁定(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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