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消費糾紛案件典型案例。盤某花費25298元報名“追尋北極光”純玩團,合同明確“無任何購物”。行程中,旅行社在回機場途中繞道超市,讓游客停留近1小時。盤某以欺詐為由起訴要求“退一賠一”。法院認為,“純玩”標識屬合同有效條款,繞道購物確系違約;但因僅一次行程末段安排,未達到欺詐程度,不支持退一賠三。
盤某通過某平臺購買某公司提供的旅游產品“追尋北極光一價全含品質8晚10天跟團游(2成人)”,產品價格為25298元。該旅游產品下部有“服務承諾:純玩、即時確認”標識,某平臺發布的《純玩商品服務保障標準》關于“純玩商品”定義如下:純玩商品,是指平臺商家店鋪內含有純玩標識的商品,商家承諾該商品在行程過程中無任何購物安排。商家承諾在訂單生效后若有購物安排,則向消費者“退一賠一”。旅程結束后,盤某就某公司旅程中安排購物問題進行投訴,主張旅程中某公司先后五次安排購物環節。后盤某訴至法院,主張某公司欺詐并據此要求“退一賠一”,請求某公司退還盤某25298元,賠償25298元。
經查,盤某提交的證據難以認定其主張的前四次購物為某公司安排的購物環節,其主張的第五次購物安排系回國前返回機場路上,旅游大巴繞道前往購物點,停留近一小時。某公司認可回程途中的購物安排,表示回程路上順路前往超市購買物品。
生效裁判認為,案涉旅游商品確有“純玩”標識,某平臺亦通過《純玩商品服務保障標準》對其進行限定,故關于“純玩”標識的特別約定,應當作為涉案合同的補充條款,與其他條款具備同等效力,雙方亦應遵守。在已承諾“無購物安排”的情況下,某公司帶領全部旅客在約定旅行的期間內前往購物,屬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由于該次安排已近旅程尾聲,超市位于前往機場的路上,故上述安排未對整體旅程產生實質影響。考慮到某公司已向盤某提供涉案合同所載明的全部服務,且盤某亦通過反饋表認可相關服務,以上違約行為未達到“欺詐”程度,法院最終酌情支持了部分違約金。
法官解析,隨著廣大消費者對旅游質量要求的不斷提升,“純玩團”逐漸成為出行者的熱門選擇。對旅游服務提供者而言,不論是特別條款約定還是平臺標識,一旦明確承諾“純玩無購物”,就應當嚴守合同約定,在未與游客達成充分合意、實現合同變更之效力的情況下安排購物行程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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