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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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住債權、不讓訴訟時效過期,不少人會選擇及時向法院起訴維權。可有時候因為疏忽、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訴訟費,最終被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那么,起訴后因未交訴訟費按撤訴處理,還能中斷時效嗎?
我們來看最高院兩則案例:
案例一最高院《寧鄉中宇塑業有限公司等與黃海明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2017)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不僅僅是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因此,只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意味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不論是否撤訴,均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案例二 《寧鄉中宇塑業有限公司等與黃海明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2019)
裁判要旨: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即使起訴最終因其未按期繳納訴訟費而按自動撤訴處理,但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一、核心結論
權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完成立案申請,即便后續因未交訴訟費被按撤訴處理,依然能夠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的核心,在于權利人通過起訴積極主張權利,而非案件是否審結、是否勝訴。提交起訴材料之日,時效就已中斷,不因后續按撤訴處理而失效。
二、法律依據:起訴即中斷,不因撤訴而撤銷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法條明確規定,時效中斷始于“提交起訴”之時,而非案件受理、審理完畢。只要權利人主動起訴、積極維權,就符合中斷事由,后續未繳費撤訴,不改變已產生的中斷效果。
周軍律師提醒,起訴后未交訴訟費被按撤訴處理,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時效自提交起訴之日起依法中斷,撤訴裁定生效后,時效重新起算。遇到債務糾紛、時效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固定好起訴、催收相關證據,合理規劃維權步驟,切勿因一時疏忽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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