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辦理江西某地的一起案件,遭遇到罕見的程序違法:案件未恢復審理,法院卻強行開庭。
作為江西人,我熱愛家鄉,作為江西籍律師,我辦理江西的案件基本都得到妥善解決,無罪案件也有不少,我向來認為,江西的司法環境總體是不錯的,并以各種方式傳播。
但這起案件存在大量、嚴重的違法,有些完全是檢察官、法官系法盲導致的百年一遇的違法,確實有損江西司法的聲譽。
我決心通過此案,恢復江西的好名聲。愿體制內外,加強溝通,為江西司法正名,為實現正義,共同努力。
一、問題
作為院領導的主審法官及兩位刑庭庭長,作為副檢察長、優秀公訴人的檢察官,不會補充偵查,延期審理,律師教了半年都教不會,以至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延期審理、恢復審理環節存在重大程序違法,導致案件至今未合法進入審理階段。正在強行推進的開庭,違法、無效。被告人因此被超期羈押,相關辦案人員涉嫌玩忽職守,非法拘禁。
二、未履行法定恢復審理程序,開庭行為自始違法無效
該案存在兩次延期審理,公訴機關分別于2025年11月12日、2026年2月5日建議延期,但相關文書均為事后補制。因為庭前會議中經律師反復、強烈要求,法院當場無法提供,且主審法官一直強辯系法院建議補充偵查,于法相悖,補充偵查啟動主體僅為檢察院,法院無此職權,其陳述亦證實公訴機關未合法提出延期建議,兩次延期審理啟動違法,有庭前會議筆錄及視頻為證。
更蠢到要哭的是,兩次延期審理后,公訴機關未依法提請恢復審理,法院亦未作出并送達《恢復審理決定書》。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至案件恢復審理,需經檢察院提出建議——合議庭同意并決定——補偵后移送證據并通知閱卷——檢察院提請恢復審理——法院作出《恢復審理決定書》 五個法定環節,缺一不可,且需制作《建議延期審理書》《延期審理決定書》《提請恢復審理建議書》《恢復審理決定書》四份法律文書。
上述程序系刑事訴訟的基本常識,辯護人就此提出異議已逾半年,法官仍錯誤認為無需作出《恢復審理決定書》,徹底堵死了補正的可能。截至目前,辯護人未收到任何《提請恢復審理建議書》《恢復審理決定書》,本案尚未進入審理階段,本次開庭依法應認定為自始違法、無效,須立即休庭。
三、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204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刑訴法第205條:依照本法第204第2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刑訴法解釋第274條: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可以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人民檢察院未將補充的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在案證據作出判決、裁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21條: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由此可見:
第一,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是檢察院在補充偵查期限內的必備工作,沒有此項工作,法院無法恢復法庭審理。
第二,法院必須作出《恢復審理決定書》,未作出并送達此文書,案件不能自動進入法庭審理階段。
四、喪失恢復審理條件,檢察院應依法撤回起訴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后,在一個月補充偵查期限內僅有兩種合法選擇:提請恢復審理或主動撤回起訴。本案兩次補偵期限均已屆滿,公訴機關未提請恢復審理,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21條的明確規定,“應當”二選一,即撤回起訴。
該規定旨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即檢察院無法通過補充偵查的證據支持指控,防止程序僵局,杜絕超期羈押,體現了公訴機關的人權保障理念。本案現已無合法恢復審理的可能,檢察院只能撤回起訴。
事實上,該案件是明顯無罪的案件,原本就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法院對該案的管轄權也是搶來的。且分案處理的案件經市中院二審,就本案指控事實作出了認定,也因此當地法院審理顯屬“未審先判”,應報請江西高院指定異地法院審理。
五、重申結論
1. 未作出《恢復審理決定書》,尚未進入恢復審理階段,現開庭行為自始違法無效,該法院應當立即休庭,不得再開展任何審理活動,全面糾正程序違法問題。
2. 該案遠超法定補充偵查期限,喪失恢復審理的條件,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撤回起訴的決定。
3. 因程序違法導致被告人超期羈押,相關辦案人員涉嫌非法拘禁,應依法核查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程序正義是司法公正的底線,這種因不懂法而帶來的違法操作,嚴重侵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值得有關部門、有關領導予以重視,及時糾正。
六、辦案人員的政治責任
我辦理該案一年半,耐心溝通一年半,市政法委對案件高度重視,耐心接待多次。我們將政法委意見傳遞給檢察官、法官時,她們多次不予理睬,不把政法委放在眼里,說政法委只能協調、不能干預她們辦案。不懂法,不守法,也不講政治。
事發法院系全國相對薄弱法院,江西高院傅信平院長、政治部主任謝志強可能負責其“脫薄爭先”工作,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事發檢察院的檢察官擁有大量榮譽,一份宣傳報道稱:
三年來,該同志辦理黑惡案件、重大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200余件,無一錯案,10余個案件被上級檢察機關評為典型案例,先后榮獲江西省實施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先進個人、江西省檢察機關“全省公訴標兵”、“全省公訴能手”、“優秀論辯獎”、江西省訴辯賽“最佳論辯一等獎”、市“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多項榮譽,榮記個人三等功二次,其擔任號長的第一檢察部獲評“江西省青年文明號”。
另一份宣傳報道稱其:
政治立場堅定
堅持將政治理論學習成果貫徹落實到司法辦案的具體實踐中,無論面對的是大案要案,還是情節輕微、群眾身邊的“小案”,她都會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準則要求自己,努力解決案件中的各種疑難問題,切實維護公平正義。
業務素質過硬
在基層檢察機關刑檢戰線默默耕耘十余年,參與辦理刑事案件800余件,無一錯案,10余個案件被上級檢察機關評為典型案例,辦案質量過硬。
為民情懷深厚
始終堅持“如我在訴”的審慎態度,用心用情對待每一個案件,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持續傳遞“檢察溫度”,努力為當事人答疑解惑,積極為被害方挽回損失,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由該案起訴書30多起錯誤,甚至故意歪曲事實,捏造起訴書,構陷他人,涉嫌徇私枉法罪,就可看出,這些榮譽完全是欺騙組織而獲取的,何來政治立場堅定?她在法庭上話都說不清楚,幾乎所有人說聽不清楚,直接證明“優秀論辯獎”、江西省訴辯賽“最佳論辯一等獎”是操作得來的。被告人家屬多位女性暈倒在法庭,她竟然怪笑,怎么能成為江西省實施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先進個人、“三八紅旗手”?何來為民情懷?起訴書都不會寫,怎么可能“800余件,無一錯案”?她害了多少人?!
律師當庭實名舉報,家屬、律師今天到江西省檢反映情況,希望省檢丁順生檢察長或安排其他檢察長接待,重視,撤銷該檢察官一切榮譽,徹底調查其辦理的所有案件,對其徇私枉法立案調查。
家屬也將到江西高院、江西省政法委反映情況,希望工作人員能將材料轉給陳永奇書記。
不被冤枉,是人之為人的底線權利。為人辯冤白謗,是第一天理,是積德行善之事。這不僅是律師的工作,也是法官、檢察官的職責,是法院、檢察院、政法委領導的職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