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被猥褻后,曾多次自殘,且經常離家,目前也在外地。”在張先生看來,自己女兒受到了影響一生的傷害,而施害人僅僅只判2年9個月,這讓他無法忍受。
福建霞浦縣牙城派出所教導員李某因在派出所辦公室內強制猥褻15歲未成年人,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李某未當庭提出上訴。
據媒體報道,當事女孩的父親張先生表示,他們認為這一量刑太輕,已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3月23日,霞浦縣檢察院案管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后續會發布通報。寧德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員表示,已關注此事,暫不掌握女孩家屬的抗訴申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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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顯示,李某原系霞浦縣公安局牙城派出所的教導員,出生于1988年。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6月16日14時許,李某在辦理被害人小君(化名,2010年出生)毆打他人一案中,將被害人及其母親通知到霞浦縣公安局牙城派出所教導員辦公室。當日15時許,李某借故讓小君母親先行離開,單獨留下小君在其辦公室,隨后李某以小君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為由脅迫,對被害人小君實施撫摸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等猥褻行為。
小君的父親張先生告訴記者,事發當天他在外地,接連接到妻子多通電話告知此事,一開始他完全不相信,“我說派出所怎么可能有這種事情發生”。妻子多次來電后,他感覺不對勁,“女兒在旁邊哭”。隨后立刻動身回家,并就此事向寧德警方報案。當天夜里,有數名公安人員到他們家做鑒定和筆錄。
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所在辦公室的垃圾桶內側表面上清液、李某褲子襠部、警服下擺處可疑斑跡、右手手指指縫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縫擦拭物、辦公室藤椅左側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跡以及被害人小君案發時所穿白色鞋子鞋帶表面可疑斑跡上清液中檢出的STR分型,與被告人李某血樣基因庫基因型相同。
判決書載明,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指控被告人李某實施強制猥褻事實主要依賴于被害人單方陳述,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依法不應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以脅迫等方法強制猥褻未成年人,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霞浦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脅迫手段強制猥褻他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可酌情從重處罰;系利用職便實施犯罪,可酌情從重處罰;猥褻手段惡劣,可酌情從重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其予以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3月21日,霞浦縣公安局相關人士表示,目前李某的一審判決已經判下來了,等判決生效后就將其開除。
張先生表示,此事發生后,女兒曾多次自殘,且經常離家,目前也在外地。張先生打算向霞浦縣檢察院申請抗訴,并請律師提起民事賠償。在他看來,自己女兒受到了影響一生的傷害,而施害人僅僅只判2年9個月,這讓他無法忍受。“到目前為止,派出所包括李某的家屬,都沒有找我們表示過任何的道歉,只有李某在開庭時說了一句‘對不起。’”張先生說。
張先生提供的刑事抗訴申請書顯示,他們提出,本案被害人系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司法重點保護群體;被告人身為派出所教導員,卻知法犯法、濫用職權,依法應對其嚴懲等,請求檢察院依法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對被告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判處刑罰。
該案中,李某的行為被以“強制猥褻”定罪是否合理?量刑裁判是否公允?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魏景峰律師告訴“法度Law”,強奸罪與強制猥褻罪的區別在于是否以性交為目的,如果是為了發泄淫欲,不以性交為目的,而是通過強迫或者猥褻方式摳抹女方性器官而滿足性欲,則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魏景峰表示,強制猥褻罪的基礎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屬于情節惡劣的情況。本案中,首先,行為人強制猥褻的對象本身是未成年少女,本應屬從重情節,縱使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應當從重處罰。
其次,本案的行為造成被害人自殘、離家出走等問題,屬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依法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僅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明顯量刑畸輕。被害人已經向檢察院申請了抗訴,如果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確實判決存在問題,會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啟動二審程序進行改判。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璞玉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強迫口交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強制猥褻罪。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3號,2023年6月1日施行)第八條第一款,以生殖器侵入肛門、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門等方式實施猥褻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律璞玉認為,若案件中存在侵入式猥褻(上述第八條第(一)項),則屬于“猥褻手段惡劣”,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律璞玉表示,本案中還有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節。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15歲),而李某身為派出所教導員,利用職務便利、借助公權力脅迫實施猥褻。若以上事實經查證屬實,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沒有自首等法定可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屬量刑畸輕。
針對孩子遭受傷害后的應對事宜,律璞玉建議:父母應第一時間報警固定證據,帶孩子進行身體檢查和心理評估,同時尋求專業心理幫助,做好自身心理建設,陪伴孩子修復創傷、重建生活信念,避免二次傷害及次生傷害。社會層面,司法機關應依法從嚴懲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兼顧未成年人保護優先級;學校與社區需開展防性侵教育、建立保護機制,杜絕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公眾應拒絕傳播受害者隱私,摒棄“受害者有罪論”,樹立“錯在施害者”的正確價值觀。此外,孩子自身應接納創傷、不自我否定,主動向信任的人及專業人士求助,逐步重建生活節奏,樹立長遠目標,學會識別危險、保護自身邊界,向陽生長。
(濟南時報、新黃河、封面新聞、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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