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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先生因獨生女重病,經濟陷入困境。在同事趙某“高收益投資項目”的勸說下,李先生將自有住房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92.6萬元,并于2020年11月18日將全部款項轉賬至趙某賬戶。趙某出具兩份《借款借據》,一份寫明借款400萬元,另一份寫明155萬元(實為預設高息)。
此后,趙某陸續還款96.3萬元。2021年12月,趙某自殺身亡。李先生驚悉:趙某已于2021年9月與妻子鄭女士協議離婚,約定將夫妻共有的多套房產(包括價值超千萬的“一號房屋”)全部分割完畢,趙某名下僅保留“一號房屋”,其余歸鄭女士及兒子所有。
李先生遂起訴趙某的前妻鄭女士、兒子趙小、父母趙父趙母,要求:
鄭女士作為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三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均辯稱:不知情、未受益、已放棄繼承,且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確認李先生對趙某享有296.3萬元的債權(原借款392.6萬元扣除已還96.3萬元);
該債權可在趙某遺產范圍內受償;
鄭女士、趙小雖已離婚或放棄繼承,但因實際居住在趙某名下的“一號房屋”內,屬于遺產實際控制人,須配合李先生處分該房產以清償債務;
駁回李先生關于利息、夫妻共同債務等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套取銀行貸款轉貸,借貸合同無效
李先生出借資金來源于銀行抵押貸款,非自有資金,違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3條,合同自始無效。但合同無效≠錢不用還,借款人應返還所獲款項。
已還款項沖抵本金,不計利息
因合同無效,趙某支付的96.3萬元視為返還本金,剩余296.3萬元為應返還款項。
債務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借款發生在離婚前夕,無證據證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鄭女士未簽字、不知情,且離婚協議明確“無其他共同債務”,故不支持夫妻共債主張。
繼承人放棄繼承,原則上免責
趙父、趙母、趙小已合法放棄繼承,無需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但實際控制遺產者,須配合清償
鄭女士與趙小雖放棄繼承,卻仍居住在“一號房屋”(登記在趙某名下),構成事實上的遺產占有,依法負有協助債權人處置遺產的義務。
四、律師辦案心得
作為原告李先生的代理律師,本案面臨三大致命障礙:
借貸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因銀行貸款轉貸);
債務難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看似“無財產可執行”。
我們的破局策略是:
? 主動承認合同效力瑕疵,轉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避免全案被駁;
? 精準鎖定“一號房屋”為趙某遺產,并證明鄭女士母子實際占有;
? 援引《民法典》第1145條遺產管理人制度,主張實際控制人負有配合義務;
? 放棄高息訴求,聚焦本金返還,提升法院支持概率。
最終,法院不僅確認債權金額,更判令實際控制人配合執行,為后續申請強制拍賣“一號房屋”奠定堅實基礎。此案警示:即使借款合同無效、繼承人放棄繼承,只要房子還在他們手里,債主就有權追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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