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普法”
——典型案例之
嚴格保護地下文物(四)
地下文物、水下文物都屬于國家所有。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新增了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讓”保護前置機制,將多年來執行的“先考古、后出讓”文物工作實踐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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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杭州臨安某工程隊臨時租賃一地塊,面積約9.3萬平方米,用于停放大型工程車輛及設施設備。因該地塊不平整,工程隊拿到地塊后便擅自施工平整場地,造成文化層被破壞。
【處理結果】
臨安區文物局根據《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在地下文物埋藏區以外進行占地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工程范圍內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不需進行考古調查和勘探:(一)1949年以后經圍墾形成的原為海洋灘涂的土地;(二)大中型河流的河漫灘;(三)歷史上無人類活動重要痕跡的無居民海島;(四)土層已取盡的石礦開采區域;(五)海拔八百米以上的山區或者海拔四百米至八百米之間、坡度達六十度以上的山區;(六)城鎮區域內已實施樁基建設且地基開挖深度達三米以上的地塊;(七)已經考古單位證實無地下古文化遺址和遺存的區域。”
《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八)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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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于“杭州文廣旅游發布”,侵刪)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場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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