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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廣州白云機場。
一個頭發花白的男人,被警察攔了下來。
他叫張維平,52歲,看上去就是個普通的中年男人。但警方已經追了他整整14年。
14年前,他和同伙在貴州、云南等地拐賣了9名兒童。
14年里,他隱姓埋名,輾轉多個省份,以為自己已經安全了。
14年后,正義還是找到了他。
這個故事,是一個關于追訴時效的故事。
很多人都有一個誤解:人販子只要藏得夠久,過了追訴期,就可以逍遙法外了。
這個說法,對,也不對。
說它對,是因為刑法確實規定了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經過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拐賣罪最高可判死刑,所以追訴期是二十年。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販子在作案后二十年內沒有被發現、沒有被追訴,那二十年之后,法律就不能再追究他了。
說它不對,是因為刑法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條款: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翻譯一下:只要案子已經立案了,而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偵查,那追訴期就“暫停”了。不管他逃多久,只要被抓住,都可以繼續追訴。
這個條款,是懸在所有人販子頭上的一把劍。
張維平的案子,就是典型。
2001年,公安機關已經對這起拐賣案立案偵查。張維平在得知消息后潛逃,屬于典型的“逃避偵查”。
所以,即使14年后才被抓獲,追訴時效也沒有過。他依然要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價。
2018年,張維平被判處死刑。
但事情沒有那么簡單。
還有一個更復雜的案例,讓整個法律界都陷入了深思。
申軍良尋子案。
2005年1月4日,廣州增城,申軍良剛滿周歲的兒子申聰,在出租屋內被人搶走。
此后的15年里,申軍良辭掉工作,賣光家產,走遍大半個中國,只為了找到兒子。
2020年3月,好消息終于傳來:申聰被找到了。
但與此同時,一個棘手的問題擺在了法律面前。
拐走申聰的人販子,在2016年已經被抓獲。但他拐賣申聰的行為發生在2005年,到2016年被抓獲時,已經過去了11年。
而申聰被搶走的這個案子,當年有沒有立案?
答案是:有。案發當天,申軍良就報了警,公安機關也立了案。
所以,人販子同樣屬于“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最終,2021年,拐賣申聰的主犯張維平(沒錯,又是他)和周容平等人,被判處死刑。
申軍良等了15年的正義,終于來了。
但申軍良是幸運的。
在無數尋親家庭中,有太多的人,連立案都立不上。
有些地方,在孩子剛被拐走的那幾天,警方會以“失蹤不滿24小時”為由不予立案。等到立案的時候,人販子已經跑得無影無蹤。
還有些陳年舊案,當年的立案材料已經丟失,無法證明案件曾經被立案偵查。這就意味著,追訴時效的計算,只能從案發之日開始。
如果一個案子發生在1990年,到2020年才找到人販子,而中間沒有證據證明“逃避偵查”,那追訴期很可能已經過了。
這不是危言聳聽。
2022年,某地法院就審理過這樣一個案子。
1988年,一名婦女被拐賣。2021年,人販子被抓獲。從案發到抓獲,過去了33年。
由于年代久遠,當年的報案記錄已經找不到了,無法證明“逃避偵查”。
最終,法院裁定:追訴時效已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者家屬聽到這個結果時,整個人都在發抖。
“33年了,我每天都在想這個人什么時候能被抓住。現在抓住了,你告訴我不能判?”
這種絕望,外人很難理解。
這個案子,暴露了追訴時效制度在陳年舊案中的一個致命問題:證據的滅失。
幾十年前的案件,很多報案材料是紙質的,保存不善就可能丟失。當年的辦案人員可能已經退休甚至去世,無法作證。這些客觀原因,導致很多案件無法證明“逃避偵查”的存在。
而一旦無法證明,追訴時效就成了人販子的護身符。
針對這個問題,近年來司法機關也在不斷探索解決方案。
2018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對追訴時效的認定作出了更細化的規定。
雖然這個文件主要針對恐怖犯罪,但其精神對拐賣案件也有參考價值:只要證明犯罪嫌疑人曾采取藏匿、潛逃、改名換姓等方式躲避抓捕,就可以認定“逃避偵查”。
這意味著,即使當年的立案材料丟失,只要能通過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曾經逃避偵查,追訴時效就不適用。
這是一個重要的進步。
但還不夠。
在司法實踐中,對“逃避偵查”的認定標準仍然過于嚴格。有些法院要求必須有明確的、連續的逃避行為證據,才能認定。
而人販子往往在作案后不久就停止逃避行為,過起了正常生活。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逃避偵查”,存在爭議。
2023年,最高檢發布了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特別強調了追訴時效問題。
案例中明確: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改名換姓、遷移戶籍、長期隱匿行蹤的,應當認定為“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這個指導性案例,為全國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它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不要試圖用時間來逃脫懲罰。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從張維平到申軍良案,再到最新的指導性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司法機關在追訴時效問題上的態度越來越明確:
對人販子,不會輕易放過。
那些以為藏到老就沒事了的人,可以醒醒了。
二十年前犯下的罪,二十年后依然要還。
這不是法律的嚴苛,這是正義的底線。
但我們也必須承認,追訴時效制度本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隨著時間推移,證據會滅失,證人會遺忘,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也可能降低。如果無限期追訴,既不利于司法效率,也可能導致不公正。
關鍵是如何在“不放過罪犯”和“保證司法公正”之間找到平衡。
對拐賣這種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天平應該向“不放過”傾斜。
因為一個被拐的孩子,他的一生都被改變了。他的父母,可能一輩子都在痛苦中度過。
這種傷害,不會隨著時間流逝而減輕。
所以,法律也不應該隨著時間流逝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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