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下午,安徽省廣德市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審判員王天江涉嫌受賄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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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2012年至2025年,王天江利用其擔任烈山區人民法院院長、杜集區人民法院院長、市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及案件協調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69萬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天江進行了最后陳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悔罪。
“案件協調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幾乎成了近些年來法院領導被查被判之后的行為標配。按照法院管理體制,法院院長等法院領導,本是承擔著監管法官公正辦案的法定職責,卻被一些人利用該“職務上的便利”,成了干預法官辦案、達到個人目的的工具。
事例一:山東省濟寧市紀委監委3月17日發布消息,日前,濟寧市紀委監委對鄒城市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呂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結束,決定給予呂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經查,呂東......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財物;公權私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訴訟、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財物。
事例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月4日發布消息,日前,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劉星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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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劉星海身為司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濫發獎金;擅權妄為,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侵吞公共財物,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項目承攬、案件辦理、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決定給予劉星海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劉星海,1967年9月生, 二級高級法官,歷任黑龍江省農墾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事例三: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2025年10月31日發布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胡海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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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胡海蘭......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和消費券,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靠案吃案”、知法違法、執法犯法,私欲膨脹、唯利是圖,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項目承攬、案件審判、案件執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以上是近期公開的四起法院領導被查的案例,其中具有的共同內容都是,“靠案吃案”,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在案件審判中為他人提供便利。如此多的類似案情,說明一些法院領導的辦案監管職權,并非是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而是具有不為人知的個人目的。
很多人以為,自己的案件是法官審理并決定的,尤其是施行了法官員額制改革之后。可是,資深的法律人都知道,如今的法官辦案,各地各級法院普遍實行了法院領導對法官辦案的閱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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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顯示,案件閱核制,是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依法對案件的審理裁判進行審核把關,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工作機制。案件閱核,雖然定位稱不是行政審批,但卻要求發揮揮院庭長對案件審理質量的實質性把關作用,是法院院庭長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形式之一
案件閱核制,是對案件質量進行把關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重點應當聚焦辦案程序、文書說理、法律適用、裁判尺度、利于執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等方面。
以上的司法工作體制,本是為了授權法院院庭長監管法官公正辦案,提高具體案件的審判質量。可現實案例說明,有些法院領導卻在利用這樣的監管法官辦案職責,收受了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好處,名義上是監管辦案,實際上是在將一方當事人的非法目的合法化。
對于法院領導違規干預辦案的,按照“三個規定”,法官應該如何的登記記錄和上報。可問題是,很多法院領導的干預辦案,是打著閱核制、辦案監管的名義,而且根據辦案權限和管理要求,領導以及領導發揮主導作用的審判組織出具的辦案意見,承辦法官是必須聽從的。
如此的背景下,又如何區分法院領導給出的辦案監管,究竟是出自司法公正的目的,還是實現個人目的的需要呢?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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