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報道,南京玄武檢察院近日披露一起案件,一名正在服刑的企業負責人經批準“離所”一天,成功談下關鍵業務,挽救了企業。據《都市快報》報道,某醫療公司負責人何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于2025年4月在看守所服刑。
服刑期間,何某向檢察機關緊急求助,稱其公司正與一家三甲醫院洽談關鍵項目,急需他本人到場簽字確認,否則企業將陷入經營危機。檢察機關經核查,確認何某所述情況屬實,且其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最終,在嚴格落實管控措施的前提下,檢察機關依法批準其離所一天。何某利用這一天,成功簽訂了價值20余萬元的合同,為企業保住了經營生機。
報道指出,根據《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兩天。但長期以來,因缺乏具體操作細則與審批流程,此項權利在實際執行中往往難以落實。此案例為在合法合規前提下,保障服刑人員合法權益、兼顧司法公正與企業發展需求提供了參考。(紅星新聞)
編輯:張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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