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間斷電源(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簡稱 UPS)是一種能在電網供電中斷或電壓異常(如波動、浪涌、諧波)時,通過內置儲能裝置(如蓄電池)快速切換供電,為設備提供持續、穩定交流電的應急供電設備。其核心功能是 “零中斷供電”,避免電網故障導致設備停機、數據丟失或硬件損壞,是計算機、服務器、醫療設備、工業控制等對供電穩定性要求極高的場景中不可或缺的保障設備。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UPS電源設置與選擇的相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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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74-2014《石油庫設計規范》
第15.1.12條﹣儀表及計算機監控管理系統應采用 UPS 不間斷電源供電, UPS 的后備電池組應在外部電源中斷后提供不少于30min的交流供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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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48-201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第3.2.14條﹣對于不允許電源瞬時中斷的負荷,應設置 UPS不間斷電源裝置供電。
第6.3.3條﹣ UPS 的選擇,應按負荷性質、負荷容量、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等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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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2條﹣重要場所或重大比賽期間使用的信息顯示裝置,應對其計算機系統配備不間斷電源裝置( UPS )。UPS 后備時間不應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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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 T 3038-2017《石油化工裝置電力設計規范》
第6.2.9條﹣UPS電源裝置的選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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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 T 3082-2019《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
第4.2.1條﹣儀表及控制系統供電屬于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應采用 UPS 供電。
第6.6.2條﹣單臺 UPS 的額定容量不應超過100KV,儀表用電負荷超過100KVA及以上時,宜采用多臺 UPS 多輸出回路供電方案。
SH / T 3106-2019《石油化工氮氧系統設計規范》
第9.7條﹣獨立設置控制室的空分裝置控制系統應設置 UPS不間斷電源,與全廠控制系統統一設置的空分裝置控制系統由統一的 UPS 系統供電,供電應符合《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 SH / T 308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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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 T 20664-1999 《化工企業供電設計技術規定》
第5.4.1條﹣不允許中斷供電的有特殊供電要求的交流負荷,應采用 UPS 供電。當電網工作電源中斷供電后, UPS 的工作時間確定如下(取決于與之配套的蓄電池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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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條﹣選擇 UPS 的容量時,確定其負荷的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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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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