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
農村房屋買賣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身份屬性限制,司法實踐中常因買方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原因被認定無效。協議無效后,買方不僅面臨“錢房兩空”的風險,前期投入的各項成本也可能遭受損失。
那么,農村房屋買賣協議被認定無效,賣方要賠償買方哪些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閻某訴劉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農村房屋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屬無效協議,協議無效后雙方負互返還義務,但是買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應當根據涉案房屋的區位、買賣當時及目前周邊的房地產價格等因素予以酌情認定,并由賣方根據過錯程度負責賠償。
法院認為,
閻某對外轉讓農村房屋及宅基地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在劉某占用、使用多年后,又以簽訂的合同違法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應負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劉某作為城鎮居民,未經批準違反法律規定購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亦存在過錯,應負合同無效的次要責任。
對劉某主張的更換大門、加裝雨棚、彩鋼板修補房頂等修繕、添附費用,法院酌情確定價值為20000元。
對劉某主張的宅基地區位補償評估價或拆遷利益補償,因涉案房屋未被列入拆遷范圍,無法確定拆遷利益,且目前因客觀原因無法對宅基地區位補償進行評估,該價值亦無法確定,但考慮劉某因協議無效而產生的巨大的信賴利益損失,如對此不予處理,將導致利益失衡,法院綜合考量涉案房屋的區位、買賣當時及目前周邊的房地產價格等因素,酌情認定劉某的該部分損失為300000元。
裁判觀點簡析
一、協議無效后賣方無論過錯大小,均需優先履行以下義務
1. 購房款本金返還
賣方需將收取的全部購房款足額返還給買方,不得扣除所謂“房屋使用費”等費用(使用費與購房款利息通常相互抵銷)。例如買方支付120萬元購房款,賣方需全額返還該筆本金,不得截留。
2. 購房款利息賠償
利息是買方資金被占用期間的合理損失,法院通常支持從每筆購房款支付之日起計算。
二、除此之外,還需賠償買方的合理損失(按過錯比例承擔)
1. 裝修、翻建、擴建的添附價值損失
買方對房屋進行裝修、改建、擴建所產生的增值部分,因添附物與房屋無法分離,賣方需折價補償。
2. 房屋增值利益損失
農村房屋因區位改善、城鎮化發展、房價上漲等產生的增值部分,通常以協議簽訂時房屋市場價值與無效判決作出時的市場價值差額為基礎,按雙方過錯比例分配。
3. 拆遷補償利益的合理分配
若房屋在買賣后被納入拆遷范圍,拆遷補償利益的分配也需遵循“過錯與利益匹配”原則。
4. 其他合理損失
買方因交易產生的直接、必要支出,憑有效證據可主張賠償。
周軍律師提醒,農村房屋買賣無效糾紛的損失認定與證據要求專業性強,建議買方在糾紛發生后及時委托專業律師梳理證據、申請評估、制定訴訟策略,避免因證據不足或主張不當導致權益受損。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