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們聊的這事兒,就發生在湖南長沙。陳先生十天里分次在一家煙酒店買了 8 瓶飛天茅臺,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這 8 瓶酒全是假冒產品,壓根不是酒廠生產包裝的。
陳先生隨后要求店家退一賠十,可店家卻不認,說陳先生看著就是職業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費者,只愿意退貨款,堅決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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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的判決讓不少人疑惑:店家全額退還 8 瓶酒的貨款,可十倍賠償只按其中 2 瓶的價款計算。假酒的事實都板上釘釘了,為啥不能 8 瓶全賠?咱們今天就好好掰扯掰扯這背后的法律邏輯。
賣假酒在法律上要擔的責任可不小,這事兒本來就有明確的規定。民事賠償層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還能主張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就是大家常說的退一賠十,這個規定就是為了讓售假者付出慘痛代價。
而刑事責任也一點不含糊,如果店家銷售假酒的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就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著的就是牢獄之災。所以賣假酒從來都不是退錢就能了結的事兒。
法院只按 2 瓶算十倍賠償,核心原因就和所謂的職業打假人身份,以及合理消費范圍有關。店家質疑陳先生是職業打假人,覺得他是知假買假,目的不是消費,而是靠索賠牟利。這事兒在過去確實有法律爭議,但 2024 年最高法出臺的新司法解釋把話說透了:食品藥品領域不禁止知假買假,但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必須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范圍內。
簡單說,法律支持正當打假,卻不允許把打假當成牟利的生意。法官綜合普通人的消費習慣、購買頻次來看,十天買 8 瓶高檔白酒,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費范疇,所以才認定 2 瓶是合理范圍,僅支持這 2 瓶的十倍賠償,剩下 6 瓶只退貨款。這個判決邏輯很清晰,既讓售假的店家付出了代價,也不讓人鉆法律空子靠打假發財。
還有人會問,店家說自己不知道酒是假的,是上游供貨商給的,這能成為免責理由嗎?答案是基本不能。在法律上,銷售者對自己售賣的商品有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要是拿不出正規的進貨憑證、供貨商資質和檢驗報告,法院就會直接推定店家是明知假酒還售賣。更何況茅臺這類知名品牌酒,真假鑒別信息很透明,一個專業的煙酒店說自己完全不知情,法院根本不會采信,這個抗辯理由在法庭上站不住腳。
說到底,這個案子的判決,其實是法律在找一個平衡:既要用懲罰性賠償的手段嚴厲打擊造假售假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有人過度利用法律制度,讓維權回歸到保護普通消費者的初衷,而不是變成個人牟利的工具。對普通消費者來說,這個判決也是個提醒,買貴重商品一定要留好票據,發現問題及時維權;但如果想著靠知假買假賺錢,現在的法律可不會支持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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