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湯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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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湯建彬律師應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請,在國家法官學院為全國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律師授課。湯建彬結合自身辦理近百起死刑復核案件的實踐經驗,圍繞《昆明會議紀要》中死刑復核辯護要點,從律師辯護角度對《昆明會議紀要》進行深入解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將湯建彬律師講授課程制作成光盤,發給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學習參考。
為幫助更多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辦理好毒品類死刑復核案件,現將湯建彬律師上述講課內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講課視頻),分享給大家,此為第8篇,此篇內容為:制造毒品案件中死刑適用的司法認定規則
我國在死刑適用控制領域持續推進制度完善與司法進步,針對制造毒品案件的死刑裁量標準,相關司法文件及實踐已形成明確且嚴謹的認定規則。結合昆明會議紀要等指導性文件精神與司法實踐案例,現就制造毒品案件中不適用死刑或慎重適用死刑的情形梳理如下:
一、沒有制出毒品成品,僅查獲半成品不判處死刑
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成品”,特指能夠直接在市場流通、可供他人濫用的終端毒品產物。而“半成品”則是指制造過程中已產生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質,但該物質尚不具備直接濫用的條件,仍需進一步加工才能成為成品。從制毒犯罪的既遂標準來看,只要制造行為已產生含有毒品成分的產物,即構成制毒既遂,但基于死刑適用的審慎原則,即便認定為犯罪既遂,若查獲的僅為半成品,亦不判處死刑。
指導案例:林某某制造毒品案對此予以明確支撐,半成品因無法直接被吸食消費,其銷售對象僅限于需要繼續加工的特定人員,不具備廣泛濫用的可能性,因此對此類情形排除死刑適用。這一規則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體現了對死刑適用的嚴格限制。
二、沒有制出毒品成品,原料和方法不能制出毒品,不判處死刑
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存在行為人意圖制造毒品,但因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要求或制造方法存在根本性缺陷,導致最終未能制造出毒品成品的情形。例如某案件中,行為人意圖制造冰毒,通過他人獲取所謂“制毒原料”,后經鑒定該原料實為胡椒醛(生產搖頭丸的主要成分,且當前已無實際濫用市場),根本無法用于制造麻黃堿及冰毒。此類因原料屬性、制造方法本身存在客觀障礙,導致毒品成品無法制造的情況,無論認定為能犯未遂還是不能犯未遂,均應適用昆明會議紀要的明確規定,不判處死刑。
三、沒有制出毒品成品,不能用制毒物品估算毒品數量,不判處死刑
同時,對于此類未制造出成品的案件,毒品數量的認定亦有嚴格標準:不得依據制毒物品與毒品的常規轉化比例(如兩公斤麻黃堿制造一公斤冰毒)進行推斷估算。由于制毒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基于原料數量倒推毒品數量的方式缺乏科學性與確定性,因此僅查獲制毒原料而未制出成品的,同樣不適用死刑。
四、僅制出粗制品,慎重適用死刑
“粗制品”是由大連會議紀要提出的司法概念,在實踐中通常被界定為制造過程中形成的、外觀已接近成品,但仍需進一步加工去除雜質、完善形態,尚未達到直接濫用標準的產物。粗制品與半成品雖均不具備直接濫用性,但二者存在一定區別:半成品的認定核心在于產物中含有毒品成分,無論成分含量高低、形態是否穩定(如液態)均可認定;而粗制品更強調形態與屬性上對成品的接近性,屬于半成品中更靠近成品的特殊形態。
根據昆明會議紀要的解讀精神,即便制造出粗制品,鑒于其仍需進一步加工才能滿足濫用條件,司法實踐中對該類情形應慎重適用死刑,充分考量其與成品毒品在社會危害性上的差異,秉持死刑適用的審慎立場。
上述規則的核心要義在于,制造毒品案件的死刑適用需嚴格區分成品、半成品、粗制品及制毒原料的界限,結合犯罪行為的實際危害程度、毒品能否直接濫用、制造失敗的客觀原因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既堅守打擊毒品犯罪的法律底線,又貫徹“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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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工商大學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昌學院食品與藥學院校外導師,石嘴山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家顧問, 《食品藥品案件辦理手冊》編著者,《刑事辯護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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