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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中國“天宮”空間站全面建成并正式轉入常態化運行階段,一則頗具戲劇性的討論在美國主流網絡社區悄然升溫,迅速引發廣泛熱議。
回望上世紀末至本世紀初,由美國牽頭組建的國際空間站(ISS)曾以政治理由將中國航天排除在合作體系之外;而今時今日,角色悄然轉換——一座自主建造、獨立運營、技術先進且持續開放的中國空間站已然矗立于近地軌道之上。
面對這一歷史性轉變,部分美國公眾與媒體開始提出一個耐人尋味的設問:倘若中國也采取對等姿態,暫不接納美方宇航員進駐天宮,此舉是否觸碰國際法紅線?其法律正當性又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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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站的主權歸屬
要準確回應上述疑問,首要任務是厘清中國空間站在國際法框架下的基本屬性與權責邊界。
作為全球外空治理的基石性文件,《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即1967年《外空條約》)為所有國家開展太空活動劃定了根本性準則。
該條約第二條開宗明義指出: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不得由國家通過主權主張、使用、占領或任何其他方式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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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規定確立了外空“非國家化”的核心法理基礎,明確否定了任何國家對外空軌道、區域乃至天體行使領土主權的可能性。
但這絕不意味著中國對其發射并登記的空間設施喪失法律控制力。
條約第八條同步賦予登記國對其所發射空間物體及所載人員的專屬“管轄權與控制權”,該項權利具有排他性與不可剝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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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盡管天宮空間站運行于無主之地的宇宙空間,但其本質是中國政府全額出資、自主研發、獨立發射并依法向聯合國登記的國家級航天器,屬于受中國法律完整保護的國家財產。
類比而言,這如同一艘懸掛中國國旗航行于公海的科考船——海洋本身不屬于任何國家,但船上一切事務、人員準入、實驗安排均由船籍國依據本國法律全權決定。
因此,是否允許外國航天員進入、以何種條件開展聯合實驗、如何管理艙內科研活動等事項,均屬中國主權范疇內的自主決策權,國際法從未設定強制開放義務,亦未限制所有者基于安全、技術或政策考量作出審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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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得,單純以“拒絕美方進入”為由指控中國違反《外空條約》,在法理邏輯上無法成立。
空間站作為國家意志與科技能力在軌延伸的實體載體,其訪問權限的設定權天然歸屬于建造國與登記國,這是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基本原則。
美國親手砌筑的“沃爾夫條款”
若國際法層面難以支撐相關質疑,那么真正構成現實障礙的根源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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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清晰指向華盛頓特區——不在北京的政策立場,而在美國國會山通過的一項國內立法。
這項被稱作“沃爾夫條款”的限制性規定,最早于2011年由美國眾議院撥款委員會前主席弗蘭克·沃爾夫推動寫入當年聯邦財政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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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核心條款嚴令禁止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STP)及其下屬機構動用任何聯邦預算資金,與中國政府、中國國有企業、中國高校或任何接受中方資助的實體開展雙邊技術交流、項目協作或人員互訪。
禁令執行尺度極為嚴格,甚至涵蓋禁止NASA所屬設施接待中國官方代表團,除非獲得國會兩院聯合批準及聯邦調查局(FBI)出具的安全背書。
該條款出臺之時,正值美國試圖通過制度性圍堵延緩中國航天崛起的關鍵節點,其戰略意圖直指遏制中國獲取關鍵航天技術與數據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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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十余年實踐表明,這項原本意在“圍困”中國航天發展的法律工具,如今卻演變為束縛美國自身科學進步與國際合作能力的沉重枷鎖。
當天宮空間站完成在軌建造并向全球發布合作倡議時,“沃爾夫條款”從程序上徹底斬斷了NASA與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建立官方對接渠道的全部路徑。
更具反諷意味的是,這項單邊主義色彩濃厚的國內法,不僅未能遲滯中國在載人飛行、月球采樣返回、火星巡視探測等領域接連實現重大跨越,反而使美國科研界陷入前所未有的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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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中國“嫦娥五號”與“嫦娥六號”先后帶回迄今最年輕的月球玄武巖樣本后,眾多美國行星科學家迫切希望參與分析研究,卻發現提交合作意向或申請樣本共享的行為,本身就可能觸發法律審查風險,面臨潛在合規問責。
一道由美國自己主導設立的制度藩籬,最終隔絕的不只是技術協同的通道,更是人類共同探索宇宙奧秘的知識紐帶。
誰在奉行雙重標準?
相較之下,中國空間站自始至終秉持高度透明、包容共享的國際合作理念,形成鮮明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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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自立項之初即莊嚴宣告:天宮空間站不僅是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更是一個面向全人類開放的多邊科研平臺。
這一承諾并非停留在口號層面,而是通過系統化機制轉化為切實行動。
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聯合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下屬外空事務辦公室(UNOOSA),面向全球193個聯合國會員國公開征集空間科學實驗項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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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輪遴選結果中,來自瑞士、德國、意大利、俄羅斯、日本、肯尼亞、秘魯等17個國家的9項實驗成功入選,覆蓋航天強國、新興航天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充分彰顯“和平利用、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初心與擔當。
值得強調的是,美國團隊同樣具備申報資格,并實際提交了若干項目方案。
據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總設計師周建平院士介紹,美方提案經由中外聯合專家組依據統一評審標準進行多輪盲審,最終因在科學前沿性、技術可行性、資源匹配度等方面未達既定門檻而未能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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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遴選流程全程公開、標準統一、程序嚴謹,完全遵循聯合國倡導的公平、公正、非歧視原則,體現的是科學共同體的專業判斷,而非基于國籍的政治篩選。
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美國方面在實踐層面呈現出明顯的邏輯割裂與價值悖論。
一方面,NASA局長比爾·尼爾森多次在公開場合渲染所謂“中國太空軍事化威脅”,將中國常規民用航天任務曲解為戰略擴張行為,并以此為依據持續游說國會維持“沃爾夫條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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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當中國“天問一號”傳回首張高清火星影像、“羲和號”實現太陽Hα譜線精細觀測等重大成果發布后,他又立即呼吁中方應主動向國際社會,尤其是美國科研機構,無償開放原始數據與研究成果。
這種“我可封鎖你,你須對我開放”的不對等邏輯,本質上折射出一種根深蒂固的技術霸權思維。
尤為值得警惕的是,美國不僅在政策層面構筑壁壘,在物理空間維度亦對中國空間站構成實質性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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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X)運營的“星鏈”衛星編隊曾兩次未經協調、未提前通報,急劇逼近天宮空間站運行軌道,最近距離一度壓縮至極危險區間,迫使中國航天員緊急啟動規避機動程序,直接危及在軌人員生命安全與平臺運行穩定。
中方隨即依據《外空條約》第六條與第七條之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正式外交照會,敦促相關國家切實履行對外空活動中本國非政府實體的有效監管義務,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此類行為與美方長期標榜的“負責任太空行為準則”形成尖銳對比,使其道義立場顯得愈發空洞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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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設的“囚徒困境”與未來的太空格局
所謂“中國空間站拒美違反國際法”的說法,本質上是一個缺乏法理根基、脫離事實語境的虛假命題。
從法律維度看,中國對天宮空間站享有完整管轄權與控制權,準入決策屬于主權行為范疇,完全契合《外空條約》精神與條款要求。
從事實維度看,橫亙在美中航天合作之間的真正障礙,是美國國會自行制定并持續強化的“沃爾夫條款”,是一堵由其自身壘砌、自我封閉的高墻,而非中國設置的排斥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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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踐維度看,中國以制度化、常態化、標準化方式推進空間站國際合作,展現出前所未有的開放胸襟;而美國則在封鎖、質疑、施壓與索取之間反復搖擺,陷入難以自洽的價值困境。
當下某些美國輿論場中的質疑聲浪,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責任倒置”式話語策略。
他們親手鎖死了通往合作的大門,卻轉而質問屋內主人為何不主動為其開啟門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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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來,“沃爾夫條款”的實施非但未能遏制中國航天發展步伐,反而倒逼中國加速構建起更加自主可控的技術體系與更加多元穩健的國際合作生態。
反觀美國,正因這項短視且僵化的立法,逐步滑向技術孤立、信息隔絕與伙伴流失的“自我圍城”狀態,錯失與世界第二大航天力量深度協同的歷史性窗口期。
當歐洲航天員身著中國研制艙外服,在天宮空間站實驗艙內用流利中文向北京飛控中心匯報工作進展時,遠在華盛頓的政策制定者是否曾靜心叩問:當年那堵看似堅不可摧的高墻,最終困住的究竟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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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即將邁入多主體共建共治的深空探索新紀元,未來太空秩序的走向,或將取決于我們是以開放心態擁抱星辰大海,還是以零和思維固守軌道孤島。
而這個問題的答案,早已蘊藏于每一個國家對外交往的姿態選擇、制度設計的價值取向與文明對話的誠意深度之中。
你如何看待那種執著于贏者通吃的博弈邏輯?它究竟能為全人類的太空征程鋪就怎樣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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